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25-05262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25-07-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文件编号: 黄政发〔2025〕1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0-2025-0005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 ||||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的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猎工具、方法等予以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猎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 二、禁猎区:全区行政区域范围。 三、禁猎期:全年。 四、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改造的射钉枪、爆炸物、毒药、排铳、地枪(地弓)、猎套、猎夹、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捕鸟网以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进行狩猎。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捣毁巢穴(捣巢)、网捕、掏蛋以及电子及生物技术诱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特别规定: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必须申办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并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猎捕。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电话:110,84050142。 八、本通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