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台州市公安局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加强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规范运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05- 07  10: 47   来源: 区交通运输局 字体:[ ]

                                                   《关于印发加强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规范运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市公安局交警局直属四大队、市综合行政执法新区执法支队:

为促进台州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共享电单车)规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企业主责、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以规范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和维护城市秩序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评价机制、强化过程监管、注重考核激励,聚集政府、社会、企业、用户等多方力量,解决无序投放、随意停放、违章骑行等突出问题,推动市区共享单车、共享电单车规范管理,为市民提供绿色便捷、规范有序、安全高效的出行方式,营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

二、工作任务

(一)合理调控投放总量

根据《台州市共享单车运营规模评估》,结合建成区面积、常住人口数和出行需求预测值,对市区共享单车和共享电单车实行总量动态控制,科学控制车辆投放总量和运营企业数量。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和市场饱和度,合理确定运营企业家数和运营车辆数。在市区从事共享单车、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管理人员,按照要求设置电子围栏,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并将车辆投放和租用等信息按照规定接入市区共享单车监管平台。具体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交警局(下称考核小组)等职能部门负责。

(二)重新统一上牌管理

各区运营企业申请办理新车登记前需将原使用所有车辆号牌(含备案号牌、2019版国标号牌、2021版码牌合一国标号牌)全部上交当地车管部门,置换“码牌合一”新号牌,市公安交警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相关数据对接至市共享单车监管平台。

(三)实行常态考评

1.考评对象。考核对象为市区经公安机关登记上牌的共享电单车及其运营企业。

2.考评内容。考核总分为1000分,考评内容为:企业运营管理200分,由交通运输局负责;停车秩序400分,由综合执法局负责;骑行安全400分,由公安交警局负责(考评细则详见附件动态运维考核评价表)。

3.考评组织。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以区为单位具体实施,由区交通运输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公安交警直属大队根据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其中椒江区与台州湾新区考评工作由椒江区牵头实施,两区联合共同开展。考核以季度为一个考核周期,每季度开展一次。各区交通运输部门要牵头将本区每季度考核情况于下一季度首月20日前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并抄送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交警局。

(四)完善奖惩机制

1.考评结果作为企业投放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个考核周期内考核分数低于800分的企业,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市考核小组),要求企业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其中:考核分数低于600分的企业,整改期限内按投放车辆数的50%回收入库。高于600分(含)低于800分的企业,整改期间企业按投放车辆数的30%回收入库。

2.考评结果共分四档作为各区每年度对车辆投放总量进行调整的重要依据:

(1)第一档:年度平均评分高于900分(含)的企业。

(2)第二档:年度平均评分高于800分(含)低于900分的企业。

(3)第三档:年度平均评分高于700分(含)低于800分的企业。

(4)第四档:年度平均评分低于700分的企业。

3.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对年度考评结果第一档的企业可增加其投放数量,具体由市考核小组根据总量控制原则确定,并可通过专家评审、联席会议等方式确定。对考评结果处于第二档的企业保持现有投放数量不变。对乱停放问题严重,考评结果处于三、四档的企业,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应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

4.发生伪造、变造、冒用号牌等现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5.退出本市经营的企业,应提前20日向社会公告,按要求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未按要求完成车辆回收工作的,按照《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工作职责

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企业主责、行业自治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共享单车、共享电单车的管理。

(一)市级职能部门职责

1.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共享电单车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共享单车、共享电单车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负责制定共享单车投放等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统筹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共同管理共享单车;指导做好企业运营规范评价。

2.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区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共享单车、共享电单车在城市人行道范围内违法停放、侵占或损害城市绿地及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指导合理施划停车位、设置电子围栏、建立泊位及坐标统一数据库;指导做好停车秩序管理考核。

3.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共享单车、共享电单车登记上牌管理(用户手机客户端要有语音或者视频提示,车辆头盔应符合国家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车管所不予上牌);依法查处共享单车、共享电单车在车行道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指导做好骑行安全考核。

(二)属地管理部门职责

各区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公安交警直属大队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常态管理、做好运营规范评价。

(三)运营企业主体责任

1.运营团队应与车辆规模相适应,做好电子围栏及车辆维护、调度管理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并向监管平台和主管部门提供运维人员、调运车辆、驾驶人员等相关信息。

2.要按照确定的投放区域、投放规模、投放数量合理投放运营车辆,严禁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绿地、隔离带、无障碍设施、消防通道等区域。

3.要按照企业规范经营承诺书相关要求,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车辆技术改进、日常巡查、常态监管等工作,在大型商业区域、重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学校、医院、公园等人口密集区(由各区自行确定)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有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共享单车、共享电单车规范整治的重要意义,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层层压实责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公安交警等责任部门要协同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力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动态跟踪各项工作推进情况,晾晒成绩单,将相关工作开展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整治不到位的责任部门和属地,视情况予以通报。要不断总结在技术创新、多方共治、常态督考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巩固提升规范整治成效。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强化规则意识,遵从执法管理,提高公众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自觉性,及时曝光不文明不守法行为,倡导遵纪守法、文明骑行的良好风尚。要督促经营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共同营造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

本文件自2024年1月22日起实施。


台州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服务质量评价办法(2023年版).pdf.pdf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台州市公安局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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