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24-154736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24-05-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文件编号: 黄政办发〔2024〕1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1-2024-0004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黄岩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2024年修订)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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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黄岩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黄岩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0日 关于加快黄岩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2024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2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建筑业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以加快推进建筑业建造方式和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转型为抓手,优化建筑业结构,推进绿色发展,强化数字化引领,深入实施建筑业科技创新行动,推进政府工程规范建设,健全质量安全体系,推动质量安全标准化,加快建筑企业强基固本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把建筑业打造成黄岩区支柱产业。 二、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一)设立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 根据建筑业企业当年省内产值、地方贡献、所承接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综合评定,每年评选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3名。其中领军企业奖1名,示范企业奖1名,高质量发展潜力企业奖1名,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专项资金奖励,企业可用于奖励经营团队。 (二)鼓励企业晋升资质 建筑业企业首次晋升为综合资质、甲级总承包资质、甲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别奖励150万元、75万元、30万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改革换证获得的资质不予奖励。 (三)加大创杯奖励力度 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奖励150万元,创其他国家级质量奖项的奖励75万元,创浙江省优质工程“钱江杯” 的奖励15万元;创台州市优质工程 “括苍杯”的奖励2万元。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提档升级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增产创收 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增产创收进行奖励,当年主营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30亿元的奖励70万元,首次达到50亿元的奖励120万元,首次达到10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以上奖励按累进补差,不重复奖励。 (五)鼓励企业拓展区外业务 对建筑业企业拓展区外业务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对企业进行奖励(企业区外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5000万元),企业区外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按区外主营业务收入0.6%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至3亿元(含)的,按区外主营业务收入0.7%给予奖励;达到3亿元至5亿元(含)的,按区外主营业务收入0.8%给予奖励;超过5亿元的,按区外主营业务收入0.9%给予奖励。 (六)促进企业转型发展 支持我区龙头建筑业企业与国企开展合作,共同持股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建筑企业上市,享受上市企业有关政策;鼓励建筑强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增强企业竞争。稳步推进工程总承包,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应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社会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支持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参与大型基础设施领域建设,区内应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批政府或国有投资的公路水运、轨道交通、水利枢纽、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面向综合实力强、信用良好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鼓励本地企业开展独立或联合体方式招标。 (七)开展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 根据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同时结合企业资质、经营规模、工程质量等综合实力考评,由区政府发文命名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骨干企业、建筑业重点企业等,考评办法由区住建局另行制定。 四、鼓励建筑业技术迭代升级 (八)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基地 以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预制部品部件、集成化装修等为重点,推进建筑、建材行业深度融合,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大力推动黄岩区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建设,鼓励建筑业企业与外地建筑工业化生产企业及央企联合组建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优先保障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用地。 获台州市装配式示范工程的项目奖励8万元。建筑工业化基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基地荣誉的分别奖励45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钢结构工业化基地的奖励分别增加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九)鼓励智能建造 支持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等推进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鼓励建筑业企业进行产业机器人研究及智能建造软件开发。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新技术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奖项的,根据合同约定可按计价规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75万元、15万元。建筑业企业同等享受《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创新制胜建设创新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黄政发〔2022〕34号)相关政策。 五、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完善工程发包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条件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况,并派遣责任心强、专业能力优秀的专家作为项目业主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支持创优质工程,在项目工程预算、招标文件中明确创标化(创优质工程)增加费。 (十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代替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全部施工完成且经五方主体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款可支付到合同价款的90%。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涉及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在过程结算中支付。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 (十二)支持企业引进人才 建筑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同等享受区内其他行业相关人才引进的住房、子女教育等优惠政策。 六、加强要素保障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资金保函。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展建筑施工企业的融资渠道。推进建筑业还贷方式创新,积极推动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还款方式向建筑企业延伸。 (十四)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落实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为建筑企业减负降税。 (十五)建立建筑业产业园、加快总部经济发展 建立建筑业产业园区,提升产业集聚水平,推动区域建筑业发展,优先利用外东浦区块土地,推进建筑业大厦建设。 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通过招拍挂方式优先安排建筑产业用地,支持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和生产基地建设,解决施工企业仓储用地。凡原注册在外地的建筑业企业,变更到黄岩,享受回归企业待遇。 七、附则 (一)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是指在黄岩区范围内注册、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发生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拖欠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的,取消当年度享受本意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享受。 (二)本意见涉及同一类别的奖励项目与市级其他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三)本意见涉及的补助和奖励由企业向区住建局如实申报,区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核查确认,按规定程序兑现。该政策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8年8月15日,同时黄政办发〔2023〕43号意见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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