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24-158772 | 发布机构: 黄岩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24-11-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文件编号: 黄政办发〔2024〕2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1-2024-0008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黄岩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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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关于开展黄岩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4日 关于开展黄岩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以下简称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第一条 本通知适用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房确权登记及历史遗留问题。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农房系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农村宅基地政策报批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下简称国有农房)参照办理。 本通知所称的“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第三条 以下情形的农房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1)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可以凭土地权属来源合法证明及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等材料直接申请宅办理农房登记。其它需要补办土地及房屋相关审批手续的,以《黄岩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认决定书》(附件1,以下简称《决定书》)的形式进行确认。 1987年1月1日前建房,以黄岩区农村住房《建房时间及户内成员确认表》(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的形式进行确认建房时间及户内成员,无需补办审批手续。 (2)农房产权涉及分家析产的,应满足《黄岩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意见》文件规定的宅基地分户条件,填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析产协议书》(可参照附件5)或其它有效法律文书,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3)户主变更的,凭户内成员签署的《户主变更声明》(可参照附件4)申请补办审批手续,户主需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以分家析产、调剂为条件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先申请办理原宅基地及房屋变更、转移登记。 (5)以拆除旧房为条件建新房的,应在办理新农房补办审批手续的同时申请办理原宅基地及房屋的注销登记。 第四条 以下情形的历史遗留问题不予补办审批手续。 (1)列入项目建设、立改套范围的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等项目规划范围内的; (2)按照“三改一拆”政策应予拆除的; (3)未批先建房屋层数超规划层数2层以上(不含2层)的; (4)未批先建占用土地每间面积超规划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不含15平方米)的,不包括辅助用房; (5)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规则 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按不同历史时期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1982年2月13日至2014年3月27日发生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按照以下规则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再确定房屋所有权。在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超出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无法确定宅基地超占位置的,房屋每层建筑面积可在宅基地占地面积内确定。 (2)在填报《决定书》时,由申请人对超占土地和超出规划要求的地上建筑物作出遇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或征收时,无条件自行拆除且不要求补偿的书面承诺,按照批准面积补办手续。国有农房发生违法建筑应处罚后补办手续。 (3)1987年1月1日后审批过宅基地的,超过批准面积的,本次重新进行认定,原则上审批时人口限额内部份可以予以认定(含1999年因一户一宅要求拆除的限额内应拆未拆老屋)。 (4)2004年8月18日,根据《台州市黄岩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0414号台风受损建筑灾后重建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原址重建的房屋,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补办手续。 (5)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确权规则。 第六条 办理程序 (1)调查。各乡镇(街道)要组织辖区内农房确权调查等相关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提交申请材料,并统一在《决定书》上签字承诺,可通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签字委托书》(附件6)委托专人办理,并报乡镇(街道)。 (2)审批。各乡镇(街道)以行政村为单位受理《决定书》,完成相应的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在所在村公示5天,公示有异议的可重新调查、审批或作出不予补办的决定。 (3)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决定书》,《确认表》等申请材料分批次向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办理农房登记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权利来源证明(包括《决定书》、《确认表》及其他经补办的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等);房屋竣工证明资料;房屋测绘报告等。不动产登记机构集中审核后,会同乡镇(街道)将拟登记事项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以及农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登记。 第七条 职责分工 区政府负责监督考核,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业务指导,外业调查单位负责农房测绘、调查、登记材料收集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农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审核,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负责农房登记受理、初审、复审等工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黄岩办事处(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登记业务指导。 第八条 本通知由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通知未规定或者规定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黄岩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认决定书 2.黄岩区农村住房建房时间及户内成员确认表 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申请 4.户主变更声明 5.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析产协议书 6.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签字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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