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24-158773 | 发布机构: 黄岩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24-11-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政策解读】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黄岩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 ||||
|
||||
|
||||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根据统计,黄岩区共计有13.9万宗宅基地,因缺少历史遗留问题的配套处置政策及推进机制,农房登记发证工作面临较大困难。因此,特制定本通知,以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维护农民财产权益,夯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基础。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4.其他相关政策性文件: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以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函〔2017〕80号)、《黄岩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发〔2002〕91号) 三、起草过程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黄岩分局结合我区实际,充分借鉴我市其他县市做法经验,自今年年初开始着手起草了《关于开展黄岩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期间多次组织内部讨论会。形成征求意见稿后, 7月30日由区府办发文征求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单位的意见,共收到税务局、住建局等多个单位的反馈意见。8月13日又召开全区业务会探讨。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11月14日,《通知》以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四、创新举措 《通知》在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提出了多项创新举措,如明确了补办审批手续的具体条件、设置了《黄岩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认决定书》等形式补办土地及房屋相关审批手续、建立了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机制等,为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五、专业术语解释 《通知》提出农村宅基地系指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用以保障农户生活需要。按照农村宅基地政策报批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本《通知》办理。 六、主要内容 明确了《通知》的适用范围,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以 “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为原则,《黄岩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认决定书》为确权的重要依据,按不同时期分类处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对1982年2月13日至2014年3月27日期间发生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规定了农房补办审批的具体情形及程序,包括合法建房的确认、户主变更、分家析产等。并明确不予补办审批的情形,如列入项目建设范围的房屋、未批先建等。 七、注意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以户为单位申请办理宅基地及住房确权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需确保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对集体土地上不予确权的少批多建部分,如遇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或征收时,需无条件自行拆除且不要求补偿。 八、适用对象或范围 浙江省台州市。 九、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联系方式:0576-84032536 联系科室: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确权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