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1003002677103P/2022-120599 | 发布机构: 黄岩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22-12-3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 文件编号: 黄政办发〔2022〕4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1-2022-0015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推动商贸业提质扩容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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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推动商贸业提质扩容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 黄岩区推动商贸业提质扩容奖励扶持办法 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消费提质扩容,推动商贸流通降本增效,助力经济稳进提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导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企业升限纳统 1.年度新增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个体户),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月度新增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个体户),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月度新增纳统企业同时享受以下奖励: 批发企业当年销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8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45万元、75万元、95万元一次性奖励。 零售企业当年销售达20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及以上、60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45万元、75万元、95万元一次性奖励。 住宿、餐饮企业当年营业额达600万元及以上、1500万元及以上、2500万元及以上、3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30万元、45万元、60万一次性奖励。 (二)培育重点商贸企业 对上一年度纳统销售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对上一年度纳统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纳统销售额在1亿元以下且年销售额增幅在2000万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 对上一年度纳统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达到20%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品牌引进入驻 国际一线品牌、世界品牌500强,在黄岩区注册登记并设立品牌旗舰店、专卖店,签订3年及以上入驻协议,纳统后保持三年稳定增长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国内外知名品牌在黄岩区注册并开设浙江首店、台州首店,签订3年及以上入驻协议,纳统后保持三年稳定增长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米其林餐厅、黑珍珠榜单内餐厅,签订3年及以上入驻协议,纳统后保持三年稳定增长的,给予最高60万元的奖励。当年被评为国家三钻级以上酒家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企业在黄岩开设浙江首店、台州首店的,同时给予装修费用50%的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该项奖补最终由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奖补资金分三年按比例(第一年40%、第二年和第三年各30%)进行兑现。 三、鼓励“一街一圈一区”建设 对业态丰富、设施完善、管理规范,且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验收的高品质步行街、夜间经济试点(培育)城市和智慧商圈试点(培育)的管理运营机构或投资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一年中同时通过两个及以上验收的,按所获的最高级奖励(不重复奖励)。综合体成功引进并月度纳统的给予引进者每家2万元奖励。 四、推进乡村商贸发展 实施乡村商贸振兴“十百千”计划,促进商贸业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城乡共同富裕。对获评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的创建主体,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激励争先创优 对当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老字号”“台州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成功创建“绿色商场”(经省商务厅确认公示)的,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被评为省级有实力的)开展兜底回收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特别贡献奖 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行业占比高、拉动行业提质增效作用明显的龙头批发企业,给予年销售额万分之五的奖励,后续几年保持经营稳定的,可持续奖励。 七、附则 1.申报单位应是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相关单位。 2.当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职业卫生重大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被涉税部门立案查处、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单位),不得享受本政策。 3.本政策措施与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企业(单位)申报内容涉及本政策两项及以上奖励的,选择一项按“从高从优”原则执行。 4.本方案第六条“特别贡献奖”涉及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80%。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商务局组织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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