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25-01244 | 发布机构: 黄岩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25-02-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文件编号: 黄政发〔2025〕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0-2025-0002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岩区引领智能建造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 ||||
|
||||
|
||||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黄岩区引领智能建造产业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黄岩区引领智能建造产业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智能建造发展的战略部署,积极响应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市政府《台州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在我区有效施行,着力加快智能建造示范进程,大力促进相关产业引进并培育其顺利入驻,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政策。 一、全面推广智能建造项目应用 1.智能建造应用范围。政府投资项目:2025年3月1日起,新开工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建项目,应全过程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社会投资项目:2025年5月1日起,新出让地块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建项目,可在土地招标公告中引导投标企业应用智能建造技术。其他项目:支持招投标概算投资≥2亿元的新建交通项目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展智能建造技术实践。以上项目招标细则可参考黄岩区智能建造评价办法。 2.推行BIM全过程应用。建立BIM技术标准,推广BIM设计、交付与审查,推进BIM模型在设计、生产、施工、运维、拆改等建筑全生命周期的有效传递和集成应用,实现设计过程各专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方案优化。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深化设计阶段,加强结构、外围护、设备管线、内装等多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推进幕墙、智能化、照明等各专项设计统筹,避免二次拆分设计,发挥系统集成优势。强化BIM应用激励,对招投标概算中不含BIM应用费用且荣获BIM全过程示范项目的给予3元/平方米财政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30万元,具体实施办法由黄岩区住建局研究制订。 3.鼓励纳入招投标条件。支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应用智能建造的具体技术要求(参照《浙江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评分表》),将智能建造专项施工方案作为技术标评分内容。支持招标人将投标人以往类似参建项目入选智能建造试点或示范项目作为业绩加分或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时作为定标择优因素。 4.强化示范引导支持。对取得智能建造示范的项目,在建设完成后且符合申报“桔花杯”优质工程条件的,支持申报“桔花杯”,并推荐申报“括苍杯”和支持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和鲁班奖;支持黄岩区示范项目举行示范观摩活动,支持项目实施企业智能建造示范申报。 5.落实示范项目激励。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建造示范项目,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不重复奖励。试行容积率奖励,对采用智能建造技术进行建设,且符合《台州市区新建商品房推行绿色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申报条件的项目,支持项目申报容积率奖励。 二、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6.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大力支持建筑业企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推动智能建造产业链企业塑造核心竞争力,推动业态升级。对首次评定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单项冠军产品,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7.推动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企业、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在新型建筑工业化、智能建造装备及建筑机器人、建筑数字设计软件、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等智能建造关键技术深度融合、跨界发展。对首次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最高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着力打造新型产业集群 8.确保产业用地供应。保障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研发、实验等方面用地需求。在保持新型产业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合同约定转让情形的新型产业用地可整体转让,或将新型产业用地中的产业用房进行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其中,25%在通过土地复核验收后可分割转让,剩余25%待通过达产竣工验收后方可分割转让,但均不得二次分割转让。分割转让的部分需按照智能建造相关产业进行开发建设,不得用于其他产业。分割转让应以幢、层为最小分割单元且最小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配套用房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优化智能建造产业园分割、转让方案,允许入驻的中小型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灵活分割转让单元,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手续,保障入驻企业产业空间。 9.鼓励绿色产业引培。聚力产业链企业招引(包括铝合金产业、装配式产业、沥青产业等),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智能建造重点产业链带动作用,支持“链主”企业通过委托外包、市场采购、投资合作等方式,招引低碳领域上下游优质项目,支持产业链配套企业积极协助引进重点支持方向“链主”企业。对“链主”企业和上下游关联配套企业成功落地、协同投资给予支持。 10.推动企业快速发展。对于软件开发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2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智能建造装备生产企业,分别最高给予企业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 四、做优做强智能建造产品 11.促进产品迭代更新。推进行业设备更新改造,围绕推进建筑产业链新型工业化,以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为重要方向,聚焦生产、施工重点环节,大力推动生产设备、现场施工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智能建造设备和软件,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和普及应用。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对相关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项目,财政给予1个百分点的贴息。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采取“免企业申报”方式,即借款企业应按规定先支付贷款利息,由贷款银行根据利息支付清单及其他申报材料按程序向财政直接申请贴息后返还企业。 12.推动关键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在智能建造装备、建筑机器人等重点领域完成对技术熟化、中试验证、批量生产等工程化阶段瓶颈持续创新攻关,单个项目按照攻关投入的50%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加快核心成果产业化,对智能建造领域核心技术产品评定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并且成果量产后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13.强化产品研发应用。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条件的智能建造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30%给予生产企业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4.实施标杆示范引领。支持企业围绕智能建造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以实施EPC总承包或全过程咨询为重点建立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实施能力,发挥行业引领带头作用。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建造示范企业,分别最高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举办国际性或国家级智能建造装备大赛活动,每次按活动费用(包括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5.强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重点围绕智能施工、智能装备、智能生产等专业技能建立建筑产业工人培育机制,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组织智能建造新型产业工人职业教育培训每次不少于20人次,培训年次不少于3次。 五、其他事项 16.本政策上述奖励对同一对象就同一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奖励方式,不重复奖励。 17.依据本办法设立黄岩区引领智能建造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上述激励扶持内容全年统一发放。 18.本政策自发布日期当日起生效,本政策试行一年。有效期自2025年3月1日至2026年3月1日。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