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24-156803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2024-08-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有效 文件编号: 黄政发〔2024〕2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0-2024-0005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8-14 17:16   来源: 其他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文旅企业:

《台州市黄岩区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扶持政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台州市黄岩区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扶持政策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全国旅游发展大会讲话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坚定走好独具特色的中国旅游发展之路,引领旅游强国建设开创新局面,以打造华东地区休闲康养目的地、文旅活动高地、美食与文旅新业态集聚地为目标,推动文化旅游产品提档升级,全面扩大提升“一座甜了千年的城”品牌影响力,特制定以下举措:

一、申报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申报对象:符合奖励标准的个人,或在黄岩区依法经营的相关机构(开拓旅游客源市场奖励面向全国旅行社)。其中,市场主体需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文旅相关企业。

(二)适用范围:本政策实行“就高不就低、最高限额”原则。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同类型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已享受较低额度补贴的,按差额予以补贴。

二、奖励标准

(一)支持文旅品牌创建

支持开展国家、省级各类文化旅游品牌创建,开发建设深度体验、休闲度假业态文化旅游项目,推动资源集聚、资本放大、品质提升和产业升级,满足大众游客消费需求,全面提升产品供给品质和品牌效应。

1.对新评定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

2.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

3.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4.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5.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6.对新评定的省级旅游演艺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7.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的非遗旅游景区、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工坊),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新评定的非遗展示体验基地(点)、非遗综合场馆、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8.对新评定的省级乡村博物馆,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对新评定的省级文化强镇、文化示范村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美育示范村”“美育村”给予一次性10万元、3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戏曲之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0.对入选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总评榜评选榜单项目的申报主体,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激发文旅市场活力

支持黄岩文旅产业市场主体培育和建设,引导旅行社、饭店、民宿等市场主体推进品牌建设,规范经营管理,创新产品和服务供给,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提升服务质量,延伸文化旅游“产业链”。

11.新评定为四星、五星级宾馆饭店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100万元。新评定为省级品牌旅游饭店(包括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品质饭店等)的市场主体,对其获得的该项目最高等级品牌,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其他等级每级按5万元额度依次递减,最低5万元。新评定为各类省级示范(标杆)单位的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12.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民宿的国家等级民宿的市场主体,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的浙江省等级民宿的市场主体,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3.对新评定为省五星、四星、三星品质的旅行社,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市“十佳”旅行社可分档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4.对新评为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梯度培育计划(含浙江省数字文化企业梯度培育计划)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新锐企业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三)开拓旅游客源市场

支持旅游企业拓展业务区域,加强省内外优质客流市场引入,融入重点客源地合作营销,促进市场共拓、资源共用、信息共享、品牌共建。

15.对旅行社组织区外游客(需经飞机、火车、长途巴士等远程交通抵达黄岩,或旅游大巴从黄岩区外客源地出发),且每团游客人数须达到10人以上,游览台州市范围内收费旅游景区或雁荡山景区,在黄岩区内住宿1晚以上,在一个年度申报周期结束后,按照游客在黄岩住宿夜数等因素综合考量,对年度接待总人次进行汇算,达到人次标准后,按以下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游客总人次

三星级以上酒店、纳统酒店、省级金宿以上民宿奖励标准

其他酒店及民宿

2500人及以下部分

首夜40元/人/夜

首夜20元/人/夜

次夜30元/人/夜

次夜15元/人/夜

余夜20元/人/夜

余夜10元/人/夜

2501—4000人部分

首夜60元/人/夜

首夜30元/人/夜

次夜50元/人/夜

次夜25元/人/夜

余夜40元/人/夜

余夜20元/人/夜

4001人及以上部分

首夜80元/人/夜

首夜40元/人/夜

次夜60元/人/夜

次夜30元/人/夜

余夜50元/人/夜

余夜25元/人/夜

每家旅行社年度总奖励不超过40万元;每家旅行社同批次游客最高奖励不超过4夜;纳统酒店在纳统次年计入年度申报周期。其他要求以实施细则为准。

(四)推动文旅新业态发展

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多元、跨界融合发展,开发乡村休闲、研学旅行、工业旅游、康养旅游、跨境旅游、实景演艺等新业态融合产品,打造延伸产业链、催生新业态项目。推进传统观光型业态向新型沉浸体验型业态转型,增强核心竞争力,形成多产业融合发展新格局。

16.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产业融合项目,分档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具体项目包括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省采摘旅游体验基地(省采摘旅游体验基地AAA、AA、A级分别按15万元、10万元、5万元进行奖补)。

17.对新评定的国家级5C、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露营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评定的省级5C、4C、3C帐篷露营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18.对成功创建“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美食店的市场主体,按省级美食旗舰店、示范店、体验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市级减半补助)。新评定的浙江省“ 百县千碗 ”美食街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9.对投资开发建设包含公厕、休憩、简餐、储物等功能的旅游驿站、网红打卡地等新型业态的创建主体,按实际资金投入的1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0.鼓励具有明确市场运营主体的A级旅游景区、景点,开展常态化互动性的旅游演艺节目,提升景区景点游览性,对确能常态化开展并提供凭据的,按照游客人次、演艺规模及水准进行综合评判,给予景区、景点运营主体10万到50万不等的年度奖励。

(五)支持文创和旅游商品产业化开发

支持挖掘、拓展黄岩地域特色文化旅游元素,加强文化旅游创意创新,开发识别度高、形象鲜明的文创产品和特色旅游商品。支持商旅综合体项目建设,培育和壮大文创和旅游商品产业化开发。

21.参加上级文旅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文创类比赛,获得国家级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入围奖的,对其申报主体分档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省级按50%奖励、市级按25%奖励),同款产品各获奖级别不重复奖励。获得浙江省优秀非遗旅游商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奖励(市级减半奖励)。

22.对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星级饭店、旅游休闲街区、公园、商业综合体、旅游景区等新建和利用原有店铺提升改造成“黄岩有礼”文化旅游商品店,达到“浙江省星级旅游购物场所”各项标准且通过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构建文旅宣传推广体系

支持创新宣传推介方式,加大文化旅游宣传营销力度,开展品牌形象宣传。充分发挥媒体宣传矩阵作用,持续完善营销体系,大力宣传推广黄岩文化旅游资源、精品旅游线路、特色产品等,不断提高“黄岩,一座甜了千年的城”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23.对推荐参加国家、省、市、区组织的重大文旅宣传推介活动的机构与个人,参照公职人员差旅费标准对差旅费进行补助,同一次活动中每家企业差旅费补助不超过1万元。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人工费、物料费、物流快递费、油费、过路费等必要支出,按实补助。

24.对黄岩文化旅游企业自行出资在国内外举办文旅类推介会、宣介会等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对在国内机场、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等公用区域及飞机客舱、高铁车厢、公交车厢内投放黄岩文化旅游宣传广告的黄岩内文化旅游企业,连续投放时长不少于30天,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20%进行补助。对在国家级、省级媒体平台,投放含有黄岩文化旅游资源、线路产品、文物非遗等内容宣传广告的黄岩企业,连续投放时长不少于30天,分别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20%进行补助。同一市场主体每个项目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5.对IP属地在黄岩并持续正能量开展黄岩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每月平均发布视频不少于3条,且全网粉丝量在5万以上的账号实际持有人,年度内一次性奖励2万元(组合按1人计算);对全网粉丝量超过100万的网红,实地出镜拍摄黄岩文化旅游资源的宣传短视频,且单条视频点赞量达10万以上、播放量超100万的网络达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度内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七)支持新质生产力赋能文旅发展

支持智慧文化旅游新业态和新产品研发,强化与国内知名龙头企业和平台合作,鼓励以数字化丰富场景体验、赋能文化旅游产品与服务,推进文化旅游产业“上云、用数、赋智”,让文化旅游资源借助数字技术“活起来”,推进智慧化场景应用。

26.对黄岩文化旅游企业开展数字文旅系统建设,实际资金投入不少于50万元的项目按投入金额的1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7.支持民办博物馆、旅游景区和文化产业园等,运用文化资源开发沉浸式旅游演艺、展览、娱乐体验等项目,开展数字展馆、虚拟景区等服务,打造沉浸式体验新场景,按实际资金投入的1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加大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力度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加强产业招商引资和金融合作。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制,拓宽融资渠道,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提升投资质效,促进优质项目落地见效,将黄岩打造成为国内外文化旅游新高地。

28.新招引的文旅企业,两年内累计实际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2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项目,且已经开展正常生产经营的,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 2%、3%和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或对黄岩本地产业链有重大带动作用,填补地区产业空白的优质项目,区政府专题研究,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该条款采取分档累计的方式进行奖励。

29.对从事符合黄岩文旅事业发展方向的公益类项目,或从事文创、非遗、老字号、传统工艺展示、民间博物馆以及区政府鼓励的其他业态,给予其缴纳社保的全职雇员补贴生活费每人每月1000元,最高不超过10人,期限不超过三年,期满视情况重新评估。该类项目如租用非区属国有建筑的,经评估后符合要求的,给予房租补贴,租金补贴最大面积不超过 15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实际租金的60%,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30.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正常生产经营、履行填报义务的文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31.对A级旅游景区提档升级和拓展二次消费项目、商旅综合体建设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且建成投用后,按实际资金投入的1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九)推动文旅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文化旅游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文化旅游头部企业开展交流合作,构建“政府+院校+企业”人才培养体系,建立行业人才库,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加强项目策划、营销、运营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培养,为黄岩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32.以黄岩文化旅游资源为研究对象,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社科基金艺术学、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文化和旅游研究基地等奖项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3.对获得国家级“文华奖”“荷花奖”“金钟奖”“群星奖”,省级“群星奖”,分别一次性奖励创作团队或个人20万元、5万元。

34.对参加国家级文化旅游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体或个人,一次性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团体按1人计算,省级按50%奖励、市级按25%奖励)

35.对获得省级文旅部门主办的文艺作品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表演团体(民营)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入选省级旅游演艺精品项目申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36.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

37.主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分档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分档给予8000 元、5000元的奖励。注:以立项文件或者发布的标准文件选择其一为准。

38.新入选为省级认定的“五百计划”名单(“乡村文旅运营师”“乡村文旅运营团队”“乡村文旅运营示范点”“乡村文旅运营品牌”“乡村文旅运营村支书”,或获评全省典范案例。)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优化文旅发展保障体系

加强文化旅游项目公共服务要素保障,统筹好人员、资金、土地等资源,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营造优质环境,加快黄岩文化旅游产业基地建设,吸引更多优质项目落地,增强文化旅游企业发展信心。

39.每年度安排5000万元财政资金专项用于本政策奖励与补助;另成立2亿元的文旅产业投资基金,用于文旅项目投融资。由黄岩文化旅游广电局牵头会同黄岩财政局负责制定奖励补贴标准、组织审核、兑现等工作。

40.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将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支持点状供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盘活存量资源等方式建设文化旅游服务设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文化旅游企业。

41.加强交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充分考虑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需求和功能,进一步完善外联内畅的旅游交通网络。推进交通与旅游融合发展,加强交通干线与旅游景区、度假区衔接,推进旅游风景道等建设。

42.坚持“先实施后奖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以上所有奖金均含税。国家、省、市级新增品牌或项目在本文没有提及的,经区级文旅主管部门讨论通过后,可参考同一级别项目一并纳入奖励。

三、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由各申报主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具体以实施细则为准。

(二)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项目单位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严格按规定使用。对于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区财政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台州市黄岩区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黄文广旅体〔2021〕60号文件)与《台州市黄岩区旅行社地接业务补助办法》(黄文广旅体〔2021〕18号)同时废止。2024年后发文或执行的项目(除开拓旅游客源市场奖励外),尚未奖补的,按本办法予以奖补,已按原标准奖补过的原则上不再追补差额。

发2024.23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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