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24-115234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24-02-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文件编号: 黄政发〔2024〕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0-2024-0001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岩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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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黄岩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因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要实施房屋安置的,适用本办法。上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房屋补偿。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补偿相关事项,并依法委托第三方对现有合法房屋进行评估(具体标准参考黄政办发〔2016〕101号)。 第四条 安置模式原则上以全立地和立套结合两种模式进行安置: (一)全立地模式。全部以立地模式进行安置。按照“一户一宅”原则,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中安置。 1.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限额标准:1-3人户安排宅基地面积不超过50m²;4人及以上户安排宅基地面积不超过85m²。实际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以村庄规划为准。 2.农村村民户人口未达4人,但在所在整治村合法房屋占地面积达72.5m²的,可安排面积不超过85m²的宅基地。 3.原户籍在整治村的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所在整治村范围内公示后可选择:(1)原有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达20m²的,置换面积不超过50m²的宅基地;原有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达72.5m²的,置换面积不超过85m²的宅基地;(2)根据建筑面积可选择等面积房票或货币安置。 (二)立套结合模式。整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须安排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50㎡的立地房,套式安置部分以货币或房票予以结算。 1.立地安置。安置立地房宅基地面积不超过50m²; 2.房票安置或货币安置。 面积计算公式:安置面积=人均建筑面积×户人口数×(1-现有房屋宅基地面积/户宅基地限额面积)。 以上公式中,人均建筑面积限额为60/m²,户宅基地限额面积:4-7人100m²,8人及以上125m²。(具体标准参照黄政办发〔2016〕101号)。 (1)房票安置:根据户套式安置面积,院桥镇、沙埠镇、头陀镇以及高桥街道以4000元/m²进行结算,其他区域的房票价格根据实际实施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另行明确。 购买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少于房票安置计算面积部分按照货币安置价格进行结算。 房票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后在全区范围内新出让地块上的商品房,房票使用年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 (2)货币安置: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0㎡的情况下,根据户套式安置面积,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以房票价格×62.5%进行结算。 农村村民户人口未达4人的,但原有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达72.5m²且合法建筑面积达200m²以上的,根据现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与拟安置立地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的差额,选择房票安置或者货币安置。 第五条 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村的实施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实施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本村同意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2.村民自愿将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交由村集体统一调配; 3.根据整治方案要求,涉及需土地置换(调剂)的相关事项,由村集体决定。 第六条 户、有效人口及“合法房屋”的认定。 (一)“一户一宅”所指的“户”,按黄岩农村宅基地申报相关规定执行。 (二)有效人口,由当地村集体根据区政府有关现行政策确定,经所在地乡镇(街道)批准,报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备案。 (三)房屋合法性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如本办法与之前我区下发的相关政策存在抵触部分,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视试行期间实施情况进行调整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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