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22/2024-00641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浙江省动物防疫和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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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深化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购买办〔2016〕1号)等要求,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进一步健全我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机制,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一、总体背景 (一)我省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已具备深化改革的基础。2004年我省全面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2009年将基层动物疫病防控纳入“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明确各地可按需要向村级防疫员、诊疗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免疫注射等基础性、公益性防疫工作以来,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全省由点到面的逐步铺开。目前,我省参与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村级防疫员5836人,合作社、兽医站、服务队等各类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450个,其中既有自发组织成立,也有原畜牧兽医站所、诊疗中心等企事业单位转变职能形成,除免疫注射外,还不同程度的参与防疫信息采集、应急扑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已成为我省动物防疫安全体系的重要和基础组成部分。 (二)我省进一步强化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迫切需求。一方面,随着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美丽畜牧“五大工程”的实施,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从基础的免疫注射不断外延,免疫标识佩戴、信息化数据采集、疫情监测、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直接关系到防疫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在动物防疫中占据越来越重比例,工作量日益增大。另一方面,在简政放权的大趋势下,政府理念从“养人”到“养事”不断转变,政府角色逐步从公共服务的“生产者”侧重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监督者”,对比我省本身已较为薄弱的官方防疫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社会力量更广泛的参与公益性防疫工作,已成为克服人员力量不足、保障动物防疫工作履职到位的必须手段。同时,动物防疫社会化力量作为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先行先试者,也是新型畜牧创业工程的重要培育对象。 (三)我省当前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还存在的客观问题。虽然我省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已具备一定基础,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急需通过深化改革试点来逐项破解。一是购买机制上尚不健全。各地购买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地方购买经费保障不足,在承接主体权益保护、绩效评估奖惩等机制上缺少规范性和持续性。二是承接主体培育不足。基层防疫工作环境艰苦,工作任务重,收入偏低,一些地方已出现承接主体“青黄不接”现象。而现有的承接主体以村级防疫员个人为主,仅32%的村级防疫员参与或组成了各类防疫组织,数量上不能满足《实施意见》以社会化组织为主要承接主体的要求,质量上不能满足畜牧兽医工作设施化、信息化不断提高的要求。三是市场化程度低。社会化力量防疫服务往往局限于所在乡镇的免疫注射等基础防疫工作,对政府经费依赖性强,市场竞争不活,自身生存能力弱,难以实现“优胜劣汰”和“择优选用”。 二、主要内容 《方案》提出,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际,启动深化改革试点,探索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供给机制和方式,努力形成政府组织、部门监督指导、社会力量具体承接落实动物防疫公共服务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健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通过引导培育一批技术过硬、服务优质且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多元化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承接主体,促进基层动物防疫力量的稳定,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达到国家要求,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在试点内容上兼顾规范性和灵活性。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双方。在购买服务主体上,兼顾了法定授权和基层实际;在承接服务主体上,按照承接主体性质(组织或自然人)分别提出了需要的条件和资质,以规范准入门槛,优化队伍结构。明确了购买服务内容,并提出了“1+X”的模式:各地在做好强制免疫疫苗注射、畜禽标识佩戴、畜禽免疫档案制作及强制免疫信息网络传输等基础防疫工作的同时,可按需而行,将基层畜牧兽医相关履职所需服务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明确了经费保障。提出在既有部门预算或经批准的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对增加购买内容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可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增列部门预算。同时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要求。明确了购买方式。要求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购买方式,并对购买合同要素和要求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服务价格制定机制。《方案》充分考虑地区差异性,要求各地在价格制定时充分考虑地区实际和动物防疫工作的特殊性。并提出了年度购买服务费用测算参考标准:基础性服务费用+计时费用+交通费用+器材费用(注射器具、防护用品、免疫信息上传识读器耗材等)+疫苗冷藏费+购买自选服务费用,明确了绩效评价机制。要求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统筹考虑免疫密度、免疫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评价要素,切实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方案》还要求强化信息公开,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是在保障措施上突出稳定性和激励性。要求试点地区将辖区内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稳定正常开展。要求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承接主体培育机制,充分鼓励社会化防疫组织成立和发展,并明确可在相关资金中予以支持。提出动物防疫承接主体可列入农业相关政策扶持并获得培训等技术支持。 三是在试点范围和进度要求上更强调广泛性和纪律性。明确在温州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台州市等5个市,余杭区、临安市、象山县、桐乡市、衢江区、莲都区、云和县、定海区等8个县(市、区)开展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深化改革试点,试点面广,代表性强。明确试点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起,对各地方案上报、总结评估、进度报送等时间节点和内容要求作出详细要求,确保全省步调统一,试点工作更有序开展。 三、解读机关 本方案由浙江省农业厅解读,解读人:省畜牧兽医局徐明理,联系电话:0571-86757935。 关于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总体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把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我省已在法律政策、制度措施、资金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有探索,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开展创造了条件。 (一)全力构建了无害化处理体系。我省按照《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的精神,以《浙江省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为抓手,率先在全国构建了“集中处理为主导、分散处理为补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得到国务院、农业部、国家保监委的充分肯定,农业部先后两次在我省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浙江经验。 (二)探索建立了服务机制制度。2013年以来,各地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和政社分开、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实施病死畜禽“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模式,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建设、组建病死畜禽收集队伍,为推进动物防疫公共服务社会化奠定了基础。 (三)实施了财政等支持保障政策。目前,我省实施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生猪保险和无害化处理联动等保障政策,有效地提高了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养猪场户参与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为进一步拓展到病死猪以外的其他病死畜禽全覆盖无害化处理积累了经验,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基础性财政保障。 二、主要内容 本《方案》在遵循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等有关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养殖环节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特点,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明确了试点总体目标。通过试点,引导构建病死畜禽“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保险联动”的公共服务机制,提升政府购买服务能力和水平,夯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并逐步向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拓展,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模式。《方案》主要内容: (一)关于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范围。《方案》对购买主体授权进行了延伸,确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机构,如“农办”。同时,明确承接主体可以是本县域内社会化动物防疫组织,也可是县域外社会化动物防疫组织。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鼓励未建无害化集中处理厂的县向附近已建无害化集中处理厂购买服务。 (二)关于与实施前已签订契约衔接。《方案》明确了各地先行先试推进政府购买无害化处理服务的机制和体制继续有效,仍在有效期内的协议、合同,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的可继续执行,有效避免了政府的违约风险,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延续性。 (三)关于无害化处理全覆盖方向。《方案》也要求各地在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积极向其他病死畜禽收集处理的延伸。要求当地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其他病死畜禽收集处理的补助政策。 (四)关于购买服务程序和部门职责。《方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对购买方式、信息公开、绩效考评、经费保障等进行细化明确。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求农业、财政、动物卫生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合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关于试点实施范围和时间。试点范围为温州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台州市等5个市和7个县(市、区),按分段推进原则,在2017年底前完成试点总结评估。同时,也要求其他市、县(市、区)参照本《方案》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三、解读机关 本方案由浙江省农业厅解读,解读人:省畜牧兽医局徐明理,联系电话:0571-86757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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