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1008010002022/2016-147752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2016-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有效 文件编号: 黄农〔2016〕21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19-2016-0001

关于印发《黄岩区动物防疫和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1-19 16:30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黄岩区动物防疫和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黄岩区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2、《黄岩区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黄岩区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购买办〔2016〕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6年度)的通知》(浙财预〔2015〕36号)、《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和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计发〔2016〕3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区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省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实施深化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探索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供给机制和方式,努力形成政府组织、部门监督指导、社会力量具体承接落实动物防疫公共服务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健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通过引导培育一批技术过硬、服务优质且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多元化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承接主体,促进基层动物防疫力量的稳定,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达到国家要求,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二、试点内容

(一)购买服务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承接服务主体: 5个畜牧兽医中心站实施具体工作,分别是院桥畜牧兽医中心站、澄江畜牧兽医中心站、宁溪畜牧兽医中心站、北洋畜牧兽医中心站、城区畜牧兽医中心站。若畜牧兽医中心站人员不足时由各乡镇(街道)可自行向社会公开选择有相应资格的自然人。自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动物疫病防治员资格证、乡村兽医登记证或执业兽医资格证,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购买服务内容:管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狂犬病等政府要求的各类强制免疫的疫苗注射,畜禽标识佩戴,畜禽免疫档案制作以及网络传输强制免疫信息;管辖区内的疫情监测和报告,监测采样;养殖动态调查,养殖污染情况报告,养殖数据统计与上报;协助做好产地检疫、养殖环节中的瘦肉精检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经费来源:由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预算专项经费支出,保障本辖区动物防疫工作任务完成。

(五)购买方式:目前辖区内5个畜牧兽医中心站为承接主体,畜牧兽医中心站与管辖区内各乡镇(街道)签订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界定购买服务范围、具体内容、服务数量、质量要求、计酬方式、支付方式和奖惩措施,明确工作考核验收方式。

(六)服务价格:

1、区级财政专项经费。按畜禽免疫实际注射数量与标准予以计费。其标准如下:猪注射费1元/头.次、禽注射费0.2元/羽.次、牛注射费10元/头.次、羊注射费5元/头.次、犬类狂犬病免疫12元/头.次;春、秋两季加强免疫时畜禽防疫基础调查劳务费250元/村,畜禽免疫产生数量按实际免疫数计算;牛羊布病、结核病检测,其中奶牛100元/头.次、山羊40元/头.次;猪抗体检测抽样猪15元/头.次;家禽抗体检测抽样禽类10元/羽.次。

服务费用不包含疫苗、免疫应激死亡补偿、畜禽标识等费用。

2、乡镇(街道)配套经费:为动物防疫员基本保障经费按照村级人口数分为500人以下每村600元/年、500-800人每村800元/年、801-1200人每村1000元/年、1200人以上每村1200元/年。

(七)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服务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综合评价结果应作为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承接服务主体选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成立区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农业林业局、区财政局负责人任组长,相关业务科站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兽医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相应建立领导小组,同时,要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每个行政村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与协管员。

(二)落实经费保障。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将动物防疫经费足额纳入政府当年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正常开展。

(三)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承接主体培育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联合成立合作社、服务队等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养殖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力量成立防疫服务组织;形成紧密结合畜牧全产业链发展的多功能、全方位服务主体。

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2月1日起生效。


附件2:

黄岩区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服务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购买办〔2016〕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6年度)的通知》(浙财预〔2015〕36号)、《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和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计发〔2016〕3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和“部门协调、各司其职、封闭运行、全程监督”的思路,推进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收集处理体系,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保险联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监管机制、保障机制。有效防范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污染环境和流向餐桌引起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试点内容

(一)购买服务主体。根据属地管理责任,依法确定黄岩区畜牧兽医局为购买服务的发包人。

(二)承接服务主体。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优先由具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农业废弃物处置、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畜禽养殖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企业或组织承担。采用工业化集中处理方式处理的,其承接主体应有符合生物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处理设施和工艺。

(三)服务内容。在进一步落实养殖者履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法定义务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保险联动”公共服务模式要求,承担从畜禽养殖场(户)收集病死畜禽,对病死畜禽进行清点核查,用密封车统一运送到无害化处理场所统一集中处理。

(四)经费来源。购买服务经费在当年度中央、省、市和区财政安排的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中统筹支出。养殖环节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收集处理工作将逐步推进,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再定。

(五)收集服务价格。根据《黄岩区财政局黄岩区农业林业局关于印发黄岩区现代农业(渔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财农[2016]8号)规定,区财政安排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运行经费生猪按每头80元计算,若处理结算量低于10000头,则年处理结算量按10000头计。西部山区“五乡一镇”(包括富山乡、上郑乡、宁溪镇、屿头乡、上垟乡、平田乡)收集费用按每车次补助200元。其它动物鸡、鸭、鹅、牛、羊等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收集、运输、贮存、处理按4800元/吨。

(六)购买方式。按照以事定费、公开择优、程序简便的原则,购买服务主体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依法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按评价结果及时兑付劳务费用。购买服务金额在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以自行采购为主,购买服务严禁转包。我区原采用的政府购买无害化处理服务的机制和体制继续有效;本方案下发前,仍在有效期内的协议、合同等可继续执行。

(七)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控制机构、环评机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综合评价结果应作为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承接服务主体选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对承接主体绩效评价内容,对收集环节服务评价重点包括:收集服务的及时性(是否按协议约定以及向养殖场户的服务承诺做到位)、收集服务的规范性(应收尽收,病死畜禽数量清点是否正确,是否规范消毒、规范操作、规范建立台帐并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收集服务态度(由养殖场户抽样评价),以及公共卫生事件(服务辖区是否发生病死畜禽弃置等公共卫生事件),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有无转手倒卖或随意倾到等病死畜禽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对处置环节服务评价重点包括:动物防疫、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是否执行到位,有无发生突发防疫、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事故。

(八)信息公开。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服务经费等相关信息进行网上公开并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保障措施

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足额资金用于病死畜禽收集处置购买服务,确保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服务正常开展。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关于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黄政办发[2013]111号)落实相关监管职责。

(三)区农业林业局加强病死畜禽收集处置组织的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培训,指导其健全服务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强化主体责任,规范服务行为。

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2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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