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1008010002012/2023-149274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2023-07-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有效 文件编号: 黄民〔2023〕5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10-2023-0001

关于印发《黄岩区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7-31 09:27   来源: 区民政局 字体:[ ]

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创新社会治理,进一步规范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社会效益,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2016〕4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以及《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21〕9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黄岩区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落实。


黄岩区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创新社会治理,进一步规范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社会效益,依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2016〕4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以及《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21〕99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创投是指由黄岩区民政局组织的,通过一定的程序,为社会组织面向社会实施公益服务项目提供资金资助、资源链接等支持,以促进其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公益创投资金来源为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或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创投坚持关注民生需求、创新社会治理、提高资金效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公开评审、择优支持、规范实施、督导评估的管理机制。择优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专业性、示范性和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公共服务项目,并培育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范围包含以下几类,其中利用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公益项目须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

(一)社区治理类。引导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公共问题的治理和解决,提高居民自我服务、自我治理意识的各类服务项目。

(二)社工服务类。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和群体提供公共服务、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服务。

(三)救助帮困类。以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低收入群体为服务对象,为他们提供生活救助、能力提升、技术支持等服务,帮助他们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四)社会福利类。以满足老年人、残疾人、新居民、青少年和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的服务需求,提供社会照顾、精神慰藉、康复训练、生活帮扶等服务。

(五)平安建设类。助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参与社会救援、群防群治等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在源头治理中的作用。

(六)其他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社会公益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主办单位。公益创投主办单位为黄岩区民政局。    

第六条 承办单位。公益创投可由黄岩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主要负责包括策划设计、组织实施,对项目进行考察、督导、监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并为获选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和能力建设支持。第三方承办单位由黄岩区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承办单位及关联单位在承办年度不得参与申报公益创投项目。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成立区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成员由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和公益行业的资深人士等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项目评审标准和要求,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组织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结合申报项目单位的现场陈述、答辩和综合能力,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承接项目的排序候选名单。评审过程由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员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 回避与纪律。评审专家组成员与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评审专家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 全区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动员和指导辖区内社会组织参与区级公益创投活动。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区级公益创投项目按照需求征集、项目优化、项目申报、资格预审、立项评审、公示公告、签订协议、督导检查、绩效评估等程序实施。项目实施地为黄岩区,项目应在资助周期内完成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需求征集。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每年征集评选一次,征集时间以主办单位向社会发布公告为准,征集周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项目优化。区民政局结合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指导第三方承办单位对征集的项目需求进行分类、整理和优化,编制项目指引。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指引,接受社会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 创投主体。申报和实施公益项目的主体是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创投主体”)。其他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公益项目创意须与上述社会组织合作并以该组织名义申报方可获选实施。创投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近两年内无违法行为,两年内无活动异常和严重失信记录;

(二)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社会组织章程,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建立党组织;

(三)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坚持非营利性;

(四)有公益创投服务必需的工作场地、设施和专业团队,有较好执行项目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为3A以上的社会组织,有自筹或配套资金的社会组织,上年度在民政部门公益创投活动中被评为优秀项目或区级以上志愿服务项目大赛获奖项目的社会组织。符合以上优先选择情形的,在项目申报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提交材料。项目申报由创投主体向承办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创投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黄岩区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

(二)无违法及失信行为的承诺书;

(三)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机构工作场所、专业团队配备和承接项目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

(四)非黄岩区范围内登记的社会组织,除需提交以上(一)至(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附年检合格的记录)、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承诺书等。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承办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对申报项目社会组织(简称“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与项目的契合度、基本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七条 立项评审。评审专家组从项目设计的服务类型、实施地域、受益对象、预算编制、配套资金,以及申报单位项目执行能力、相关经验、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成本、项目预期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立项评审结果经区民政局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在黄岩区民政局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签订协议。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区民政局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协议。

第二十条 能力支持。承办单位根据签订协议项目的特点和创投主体的能力状况,加强项目指导,适时开展项目运行管理培训、财务管理培训、个性化辅导、项目宣传推广和经验交流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创投主体的综合服务能力。


第四章  经费预算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级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区民政局分批下拨给通过立项评审并签订项目协议的创投主体。

第二十二条 单个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5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资金根据项目协议与进度分两批拨付给创投主体。协议签订后拨付项目资助资金总金额的50%,项目终期评估验收合格后拨付50%。

第二十四条 创投主体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守项目协议明确的工作目标、实施周期、实施方案等约定,不得私分、挪用、截留。

(三)节俭高效: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做到经济、合理、高效。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包括项目经费收入和项目经费支出。

项目经费收入指区级公益创投资助资金、创投主体自筹资金、配套资金等。

项目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为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项目发生的人员费用、宣传物料费用、交通费用和管理费用等。经费支出标准应当符合实际和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同一创投主体在同一项目周期中承接的区级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两个。申报组织与承办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不得申报当年区级公益创投项目。

第二十七条 创投主体要将项目资助资金、自筹或配套资金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接受绩效追踪和监督检查。项目配套资金也必须按项目协议载明的金额、用途等及时足额投入。


第五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 创投主体应严格遵守项目资金支出范围,以项目申报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承诺为依据,将项目资金全部用于申报书所规定的受益对象和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适用范围为:

(一)业务活动费。业务活动费用是指为实现业务活动目标而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用于受益对象的款物、购买活动所需物资的支出、项目人员补贴费等,业务活动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物资费。用于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活动所产生的物品购置、场地设备租赁等费用。总计不得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30%。

2.培训费。用于人员培训、讲座等专家授课费用支出,项目执行单位不得向参与项目执行与管理的本组织工作人员支付咨询费、补贴等。培训费支出不得高于区级机关培训标准。

3.劳务费。用于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项目人员费用。劳务费原则上已包含交通、误餐、通讯等支出,已领取劳务费的不再重复列支上述费用。同一个人不得在项目活动中有多重身份重复领取劳务补贴。

4.宣传费。用于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资料印刷、版面制作等费用,应保留样稿样品等备查。

(二)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用是指执行项目直接发生的管理和组织费用,包括办公费、财务费、保险费、税费等费用。总计不得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10%。

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基建工程、营利活动、软件开发、考察旅游、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公益创投项目经费不得列支上述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项目管理费。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条 项目计划。创投主体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计划;对项目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制度。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创投主体应制定包括项目目标、项目实施、项目档案以及人员、财务支出、信息公开等内容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创投主体应按照项目协议和项目计划有序推进,定期向承办单位报送项目进展、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项目档案。创投主体要及时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字、视频、图片等资料,建立项目实施、宣传和财务等电子档案,并应按照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要求提供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不低于15年(其它档案依从行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宣传。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时应标明公益创投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名称和标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公益精神和项目服务成效,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公益活动的热情。

第三十五条 项目变更。项目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调整,在项目协议约定的目标、产出和绩效不变的前提下,创投主体因实际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方法、实施地或资金等进行一定变更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经承办单位初审、主办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更。项目期内,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承办单位报备。

第三十六条 督导检查。承办单位督促创投主体按季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并定期派遣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督导。承办单位每季度以书面方式,向主办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监管等情况及阶段总结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创投主体应主动接受承办单位的督促检查,按要求提交工作进度报告。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区民政局对公益创投项目开展项目终期绩效评价,可采用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评估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财务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组织自身能力提升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估结果及运用。项目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绩效评估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创投主体、创投主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绩效评估为优秀的项目纳入区公益创投项目优秀案例并予以推广。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创投主体,取消下两个年度区级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七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违规使用项目资助资金,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承办单位及创投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 创投主体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时,应及时向承办单位提出,不得擅自向其他组织和个人转让服务项目。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须及时撤销无法继续实施项目,清算项目资助资金,并循原资金划拨渠道缴回区财政国库。

创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局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协议、追回已拨付但未使用或违规使用的资助资金、约谈项目承接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列入社会组织诚信异常名录或失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公益创投项目;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项目的;或者区民政局相关处室在对项目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项目申报人的。

(三)与受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其他项目申报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承接项目的单位不按照已签订的公益创投协议实施项目,严重背离项目协议、或将项目转包给他人的。

(六)承接项目的单位存在截留、挪用和私分项目资金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四十一条 负责绩效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绩效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终止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黄岩区民政局、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黄民〔2022〕81号文件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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