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23-153024 | 发布机构: 黄岩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23-12-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文件编号: 黄政办发〔2023〕4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1-2023-0013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黄岩区物流行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
||||
|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支持黄岩区物流行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支持黄岩区物流行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关于支持黄岩区物流行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支持黄岩区物流行业发展,推动我区物流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振发展信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黄岩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物流业装备升级改造 (一)加强智慧物流建设,物流企业采购并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冷链物流装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智能机器人和智能物流装备等设备,当年新增物流设备(其中新增车辆出厂日期需在一年内)投入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物流企业年实际购置新厢式货车或集装箱运输车辆费用(不含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购置费用的5%予以补助,其中冷藏保鲜车辆按照7.5%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 二、支持物流企业提质发展 (三)对首次被评定为3A、4A、5A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40万元和100万元。 (四)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50万元和60万元,奖励资金按升档补差额原则享受。 三、鼓励物流企业招商引资 (五)对区外招商引进的物流企业,三年内首次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升档补差额原则享受。 (六)对区外招商引进的物流运输平台企业,根据平台内纳统企业销售额(营业额)采取分档的考核奖励标准。具体奖励考核标准如下: 当年平台内纳统企业销售额(营业额)达到15亿元(含)—20亿元,奖励比例2‰;20亿元(含)—25亿元,奖励比例2.5‰;25亿元(含)-30亿元,奖励比例3‰;30亿元(含)以上,奖励比例3.5‰。 计算方法说明:如当年平台内纳统企业销售额(营业额)16亿元,则奖励资金按16×2‰计算;如当年平台内纳统企业销售额(营业额)21亿元,则奖励资金按21×2.5‰计算。 平台入驻企业已享受考核奖励的,不再享受其他区级财政资金奖励(含上级政策需区级负担的部分)。 四、鼓励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七)对于首次进入服务业规上库的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以“月度新增”上规的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 (八)对规上库中的物流企业每年实行“绩效提升”评价(新进规上企业从上规后第二年起参与评价),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增长40%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五、加大场地租赁费支持力度 (九)对通过场地租赁方式且当年营收在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及以上的物流企业(营收同比增长应不低于全区行业平均增长率),给予每年租赁费用的20%,且不高于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六、附则 (十)本意见中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企业是指在黄岩依法经营的物流企业(快递企业除外);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其他各级政府扶持政策的,已享受的不再重复享受,未享受的可就高执行。 (十一)企业获得的区级财政奖励补助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贡献总额的80%。 (十二)如企业在当年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2.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的; (十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以后至本政策施行前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