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19-84150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19-02-0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黄岩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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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 为了与低保审批“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同步,区民政局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2014年)《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8号,2014年)《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2017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起草《黄岩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并召开协调会与区财政、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审计、统计、残联等单位,收集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后最终形成了《黄岩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是相关文件依据。 第二条是该办法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是区财政局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是各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应的职责。 第六条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七条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组织社会力量从事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家庭情况核对和就业指导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帮扶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八条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本区户籍家庭(含非本地户籍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九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十条-十一条是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包括的内容。 第十二条是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员支出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除。 第十三条是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内容。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 第十六条是单独列保的对象。 第十七条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调查核实时限。 第十八条是组织民主评议的情况。 第十九条是公示要求。 第二十条是区民政局审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公示要求。 第二十二条是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第二十三条是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按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从作出认定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第二十四条是建立物价指数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联动机制。物价水平涨幅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价格补贴。 第二十五条是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以依法申请其他相关社会救助。 第二十六条是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及时更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的变化,及时调整保障金额并报区民政局审批。由区民政局核实批准后次月起执行,并书面告知。以及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集中情况。 第二十八条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实现就业的,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对就业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扣减。 第二十九条是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咨询电话、网上信箱等联系方式,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是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是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是支出型贫困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申请和认定适用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是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发布的《台州市黄岩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黄政发〔2002〕75号)同时废止。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人:蔡媛媛, 联系电话:8412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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