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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2018-1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黄岩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10-18 16:19   来源: 区府办 字体:[ ]

《黄岩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黄岩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定》(黄政办发〔2018〕5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已于2018年10月18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以第493号令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12月31日,省政府颁布了《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但是,《条例》和《规定》对事故调查处理一些方面的内容制定的不是非常详尽,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等方面问题:1.事故调查范围问题 2.相关部门职责问题3.事故原因认定问题4.调查期限确定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实施意见》都对健全、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针对这个情况,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了《工作规定》。

二、主要内容

1.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范围问题

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认定难的问题。《工作规定》将以下情形列为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生产经营单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中(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良影响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上的缺陷等因素,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致使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从事故主体性质、事故发生条件和事故发生原因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界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便于执法人员认定事故性质和调查处理。

2.关于事故调查主体法律地位及相关部门职责

针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不够清晰的问题,《工作规定》对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一是明确一般事故调查的牵头工作。区政府授权区安监局牵头组织一般事故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造成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无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区政府授权区安监局直接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黄岩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统一领导事故调查组成员开展调查工作,对事故调查工作负责。”

二是明确部门职责:

区安监局:起草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代表事故调查组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报请区政府批复;根据区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负责落实本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对内部人员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负责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证据材料的归档工作。 

黄岩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协助鉴定死亡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对涉嫌犯罪人员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区总工会:依法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侵害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的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吸取事故教训、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相关单位涉及本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取证;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根据区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负责落实本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处理决定文件及时通报区安监局。

其他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取证相关工作。 

3.关于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认定问题

针对事故报告原因分析部门不够规范的问题,《工作规定》提出,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下列情形属于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

(三)环境的不良影响。

下列情形属于事故的间接原因:

(一)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包括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三)劳动组织不合理;

(四)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五)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六)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七)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措施不落实;

(八)其它情形。

同时,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情形。

4.关于事故调查期限的确定问题

《工作规定》对调查期限也作了明确规定。

1.因事故救援等原因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的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2.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调查期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3.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的调查期限,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事故发生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督办的,事故调查报告提请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审核的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三、适用范围、期限
  本《工作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区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从发布日开始实施。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黄岩区安监局,解读人:鲍仙军,电话:8461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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