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1003002677103P/2017-74984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17-07-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 文件编号: 黄政办发〔2017〕9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1-2017-0014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出租房税收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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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YD01-2017-0014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政办发〔2017〕9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出租房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壮大地方财力,逐步构建科学化、精细化、社会化的税源联动管理体系,促进我区税收稳步增长,实现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现行税务管理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村级出租房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工作,目前部分村级集体经济尚未办理税务登记,各乡镇、街道应积极督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税务登记工作,做到村级集体经济税务登记率达100%。 二、全面清查村级集体经济出租房登记信息 各乡镇、街道应组织开展辖区内村级集体经济出租房清查工作,并将清查信息及时汇总反馈至国地税部门。同时,对村级集体经济出租房信息变更情况应及时统计并予以反馈。 三、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出租房日常税收代征管理 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分局)负责具体代征工作,按月整理村级集体经济出租资料,于次月15日前附房产租赁协议、代征清单等相关文档移交国地税部门并开具正式发票;同时对已申报开票出租房情况做好后续跟踪管理工作。 四、对各乡镇、街道出租房税收财政结算政策 对各村级集体经济已缴纳的增值税(营改增前为营业税)、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三项税款,从2016年度起至2018年度期间,按其所缴纳三项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列入各乡镇、街道体制单项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五、村级集体经济出租房税收管理考核 村级集体经济税务登记办理、出租房信息调查及税费代征等情况,纳入对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分局)工作考核范围;并根据代征完成情况,按增值税(营改增前为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三项税款收入2%的比例予以补助各财政所(分局)工作经费。对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配合、协作、征收管理不力或不按规定执行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严重影响税收秩序的行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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