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1003002677103P/2017-74990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2017-1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黄岩区见义勇为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145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11-24 14:22   来源: 区府办 字体:[ ]

《台州市黄岩区见义勇为人员评选办法》已经于1110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印发的背景

近年来,我区在遭遇违法犯罪以及自然灾害中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先进人员不断涌现,为弘扬社会正能量,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并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0号)、《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工作目标

通过评选办法的实施,让见义勇为人员及时得到确认和表彰奖励,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更多的人在遭遇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自然灾害事故中,勇敢地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台州市黄岩区见义勇为人员评选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机关:

见义勇为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见义勇为行为人或其近亲属、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申请或者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请或者举荐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可以延长至1年。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或者举荐的,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三)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依据:

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据主要由以下几项:一是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二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三是受益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四是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不足,事实不清,无法证明的,不得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四)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程序:

公安机关经受理、调查取证、审批确认等程序,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未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见义勇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公安机关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持《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和《申请复核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登记表》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五)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

黄岩区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评选、表彰、保障、推荐等工作。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经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照《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限,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应当给予嘉奖、记功以及上报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记功奖励等。

(六)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

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0号)、《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执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  

解读人:喻跃翔

联系电话:0576-8420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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