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1003002677103P/2017-74927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17-11-2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 文件编号: 黄政办发〔2017〕14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见义勇为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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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YD01-2017-0037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政办发〔2017〕145号
关于印发黄岩区见义勇为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见义勇为人员评选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岩区见义勇为人员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并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0号)、《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黄岩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评选应当坚持党政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见义勇为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确认。 第六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见义勇为行为人或其近亲属、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黄岩公安分局申请或者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申请或者举荐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可以延长至1年。 第七条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 下列材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及表彰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据: (一)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不足,事实不清,无法证明的,不得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八条 与见义勇为行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经受理、调查取证、审批确认等程序,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未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 见义勇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公安机关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后15日内,持《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和《申请复核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登记表》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第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或者举荐的,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黄岩区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评选、表彰、保障、推荐等工作。 第十二条 区级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经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照《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限,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应当给予相应奖励: (一)事迹突出的,经黄岩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嘉奖或者记三等功。 (二)事迹特别突出的,由黄岩区人民政府向台州市人民政府推荐,经市政府批准给予记二等功。 (三)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贡献的,由区人民政府推荐,经市人民政府审核,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黄岩区人民政府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0号)、《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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