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03MB19584138/2026-1010517727 | 文件编号: | |
| 发布机构: | 黄岩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26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关于黄岩区2026年第一批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的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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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事关职工生命、企业生存和社会稳定的民生大事,为推动全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实施方案》(浙应急执法〔2024〕27号)要求,现将我区2026年第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台州市黄岩辉豪工艺礼品厂进行动火作业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行政处罚案 2026年1月20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辉豪工艺礼品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进行动火作业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动火作业前未落实相关审签手续)违法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中“一、综合类”第四十九条处罚档次(第一档)的规定,2026年2月24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2.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迁建工程净化系统工程(二期)“8·10”一般触电事故行政处罚案 2025年8月10日,四川昱达航睿建设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取证,发现四川昱达航睿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督促员工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此次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6年3月5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四川昱达航睿建设有限公司给予处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520000)的行政处罚。四川昱达航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组织制定电气设备安装作业操作规程的职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6年3月5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李某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陆佰捌拾元整(18680)的行政处罚。 3.浙江黄岩百通物资有限公司鼓屿加油站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5年12月23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黄岩百通物资有限公司鼓屿加油站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员工工作时未穿防静电鞋,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中“一、综合类”第七十一条处罚档次(第一档)的规定,2026年1月28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黄岩百通物资有限公司鼓屿加油站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台州市黄岩范丰石油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5年12月23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范丰石油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员工工作时未穿防静电鞋,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中“一、综合类”第七十一条处罚档次(第一档)的规定,2026年1月28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黄岩范丰石油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各地各部门要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台州市黄岩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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