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31003002677103P/2026-1010643252 | 发布机构: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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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8-07
| 公开方式: |
| 【政策解读】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补充林地建设管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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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与主要依据 为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科学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森林资源,破解建设用地需求与林地保护的突出矛盾,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生态功能稳步提升、美丽乡村共同富裕”发展目标。需加强林地占补平衡、确保林地保有量稳定,收取补充林地指标使用费,构建“使用者付费、保护者受益”的生态价值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林资〔2021〕34号)、《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林资〔2024〕22号)、《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补充林地建设管理的通知》(浙林资〔202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二、起草过程 为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加强林地占补平衡,落实补充林地建设任务,进一步提高造林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通过座谈、调研,在向全区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本通知,并经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发文立项。而后在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阅,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经区发展和改革局评估,本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总体一致;经区司法局审查,认定本政策通过合法性审查;经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通知》。 三、文件出台意义 《通知》的出台预期实现以下三大目标:一是建立刚性约束机制,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补充林地建设管理流程,明晰各方权责,构建科学、有序、高效的林地占补平衡管理新机制。二是优化项目建设环境,通过制定收费标准为项目提供清晰的用地成本核算依据,加快项目落地实施速度,通过差异化优惠政策,吸引省级重大项目落地,支持民生工程建设。三是激发生态建设动力,实现补充林地库收支平衡,形成“占用—补偿—提升”的良性循环,进一步提高造林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四、适用对象和范围 《通知》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所有涉及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凡在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涉及占用林地的工业、商业、住宅、基础设施等项目的投资主体,均需将补充林地资金纳入项目成本统筹考量。具体执行对象包括:申请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做地主体”(含平台公司、乡镇政府等)、以及需承担补充林地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五、重要内容解读 《通知》围绕补充林地的责任落实、资金标准、分类管理及使用监管等方面,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了占补平衡的实施路径与资金性质。《通知》严格遵循“谁占用、谁补充”的法定原则,明确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为补充林地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责任主体应优先以实物形式补充同等面积且符合标准的林地;若不具备自行补充条件或补充林地未达验收标准,则须按规定缴纳补充林地资金,委托政府统一实施补充。该资金作为建设项目刚性成本,须全额列入项目总投资或生产成本,以确保责任落实与资金保障双到位。 二是确立差异化、动态化的补充林地资金标准。根据我区林地建设实际投入成本,统筹考量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自然资源禀赋状况,确定一般建设项目补充林地资金基准价为9万元/亩。为支持省级重大战略,对省级主导项目及政府还债项目,凭有效立项文件,可按基准价的70%(即6.3万元/亩)执行。此外,资金标准将根据全省基准价变动及异地交易指标价格变化实施动态调整,确保政策的科学性与适应性。 三是规范跨区域指标调剂及历史项目衔接规则。跨区域调剂购买补充林地责任指标,须统一通过“浙江省林地管理系统”平台进行规范交易,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我区调出指标时亦严格执行相应价格上限。针对政策衔接,《通知》明确:此前省政府已协调项目按其协调意见执行;已与我区签订协议项目,按原协议约定执行;其余未达成协议一致的,一律按《通知》标准执行。施行前已依法完成林地审批的项目,无需缴纳补充林地资金。 四是细化免征与例外情形,保障民生及公益项目。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支持乡村振兴与民生保障,《通知》明确以下三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在由属地乡镇(街道)或村委会统筹落实同等补充林地并达到入库标准后,免征补充林地资金:1.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3.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建设项目(如保障性安居工程)。同时,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涉及本项费用缴纳。 五是严格资金收缴程序与使用监管。《通知》明确补充林地资金由项目申报单位或做地主体按规定标准缴入区财政非税专户,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依据缴款凭证统筹安排林地使用指标。收取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优先用于绿化造林、森林质量提升、资源保护管理及现代林业发展等相关工作。区林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强化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六、关键词解读 补充林地:指通过造林、封育、退化林地修复等措施,将非林地转化为林地,并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用于抵消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面积的新增林地资源。 补充林地资金:指当建设项目单位无法自行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林地时,依法缴纳的用于委托政府代为履行补充林地义务的专项费用。该费用属于建设成本的一部分,而非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款。 占补平衡:指建设项目占用多少林地,就必须补充多少林地,且质量相当,确保区域林地总面积不减少。 做地主体:指在我区土地征收、储备和前期开发过程中,承担土地一级整理工作的责任单位,通常为区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平台公司或乡镇(街道)政府。 省级主导项目:指列入省级重大项目清单,或由省级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牵引作用的建设项目。 七、注意事项 一是实施时间。自2026年9月9日起施行。二是过渡安排。本通知施行前已依法完成林地审批的,无需补缴;已签订协议但未缴款的,按原协议约定执行;省政府已协调的项目,按协调意见执行。其余情况,一律适用新标准。三是动态调整。补充林地资金标准并非固定不变,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将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根据异地交易林地责任指标价格及全省基准价调整情况,适时研究提出补充林地资金标准调整建议,并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八、解读单位、解读人(至少要到解读科室)及解读联系方式 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农村局林业科吴江(0576-84222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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