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31003002677103P/2026-1010561144 | 发布机构: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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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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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 有效性:有效 | 文件编号:黄政办发〔2026〕14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1-2026-0006 |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户有效人口认定及分户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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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黄岩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户有效人口认定及分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黄岩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户有效人口认定及分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户有效人口认定及分户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8日 黄岩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户有效人口 认定及分户办法 为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黄岩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户有效人口认定办法 户有效人口为具备征收村户籍和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本家庭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登记备案的名册为准(不符合或已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除外)。没有登记备案名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属地乡镇、街道会同农业农村局等单位依法依规确认。 (一)下列家庭成员可列入计算: 1.原籍征收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服役户籍迁出的现役义务兵及初级军士。 2.原籍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服刑人员。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户可增加1人,已领取多本的可累加计算(不含因婚姻关系迁入的独生子女本人)。 二、不予认定为户有效人口的情形: (一)已享受农村宅基地和套式住宅且未退出的; (二)已享受房改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且未退出的; (三)已享受拆迁补偿与安置政策且未退出的。 三、户有效人口计算的时限 被征收人户有效人口计算时间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为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应安置之日(如延期安置,可放宽至宅基地或安置房集中安置之日)止,户内可计算有效人口数发生变化的,经申请可签订补充协议,户有效人口数按该时间段内该户可计算人口数最多之日为准(如涉及有效人口增减的,应当由该户提出申请变更,新增人员优先考虑为安置有效人口);超过前述时间段的,户内有效人口数发生变化的不予调整。 四、分户办法 征收共有产权住宅用房,按《黄岩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发〔2002〕91号)规定办理分户。 嫁入、入赘被征收村离婚人员共有产权住宅用房被征收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备案含住宅用房分割条款的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住宅用房分割生效法律文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双方均未再婚的,按同一种方式分户安置合户计算限额; 2.一方再婚的,分户安置分户计算限额。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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