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31003002677103P/2026-1010605374 | 发布机构: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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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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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 有效性: | 文件编号:黄政办发(2026)18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1-2026-0008 |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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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岩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黄岩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的反馈 《黄岩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若干意见》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6日 黄岩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若干意见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防止随意变更和超概算变更,促进政府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等五部门组成黄岩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具体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可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区发改局负责审核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项目业主应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除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原因外,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的相关规定。 三、工程变更是指: 1.工程设计变更; 2.由非施工方因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3.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4.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5.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6.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7.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其他应急状况等不可预见因素。 因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差错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根据合同条款计算工程奖罚及调整材料价格致使工程造价增减不作为工程变更。 四、工程变更审核程序:由项目业主编制变更预算,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对工程变更进行初审,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实施。 本条款所称“概算以内”,指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未超过经审批的项目投资概算(含预备费)。 1.在概算以内的单项变更(指新增单项增加造价、取消单项减少造价以及调整单项内容引起的造价增减),10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审批,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审核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2.在概算以内,累计变更(指变更增减累计造价,以下同)后超过合同价10%以内:金额小于200万元的,由业主单位审批;金额大于200万元(含)的,由审核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3.在概算以内,累计变更后超过合同价10%(含):金额小于100万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备案;金额大于100万元(含)小于500万元的,由审核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金额大于500万元(含)的,由审核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4.超过投资概算的工程变更: (1)超过投资概算10%以内且小于50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审核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2)超过投资概算500万元(含)以上或超过投资概算10%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审核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5.工程变更未按以上规定报批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同时区财政不予拨付项目变更增加的资金。 五、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审批的投资总概算,因国家政策或规划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法律及行政法规(不含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国家认可的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履行工程变更程序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六、项目单项变更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上报前应当对项目变更的必要性、变更方案的合理性和造价的准确性进行评审论证,并提供相关评审意见。 七、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需填报《黄岩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等信息,并附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项目立项相关材料; (二)工程变更申请报告; (三)工程变更理由及设计变更联系单、施工联系单、会议纪要等相关依据; (四)工程变更预算书; (五)施工协议书; (六)其它相关资料。 八、工程变更应当在实施前报相关部门审核、审批。因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紧急状况及区政府要求等特殊情况急需工程变更,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可由建设单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召开由各相关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根据处理方案边实施边报批,并形成相应会议纪要作为工程变更的补充材料。 九、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变更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明确工程变更的岗位职责、办理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做好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造价等相关服务工作,并提出变更意见。 监理单位要根据职责对工程变更的可行性、合理性提出监理意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变更的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变更。 十、项目业主应切实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管,凡造成重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对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的,对项目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未及时报批的,或故意压低变更金额规避审核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将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市级及以上立项审批的项目涉及变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黄岩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若干意见》(黄政办发〔2018〕43号)文件废止。
附件:1.黄岩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表 2.黄岩区级政府性工程变更备案表
附件1
黄岩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表
注:本审核表一式六份,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2 黄岩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
办发2026.18号(关于印发黄岩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pdf 办发2026.18号(关于印发黄岩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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