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31003002677103P/2026-1010643237 | 发布机构: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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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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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 有效性: | 文件编号:黄政发〔2026〕17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0-2026-0003 |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补充林地建设管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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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补充林地建设管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补充林地建设管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规范补充林地建设管理,支持重大建设项目落地实施,根据《森林法》和《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林资〔2024〕22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补充林地规范建设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等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补充与占用林地面积相等的林地;没有条件补充林地或补充的林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缴纳委托补充林地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补充林地资金),委托政府补充相应的林地。补充林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可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二、根据本区补充林地建设投入成本,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资源禀赋等状况,一般建设项目补充林地资金基准价按 9万元/亩的标准缴纳。属于省级主导项目、政府还债项目,按照立项文件等证明资料,按照基准价的70%(折合6.3万元/亩)的标准执行。 三、跨区域调剂购买补充林地责任指标的,需通过“浙江省林地管理系统”补充林地指标调剂平台,指标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区调出指标时,亦参照此价格上限执行。 四、在本通知发布前,省政府已协调的项目,按协调意见执行;已与我区签订协议的项目,按原协议约定执行;未与用林单位达成协议一致的,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五、下列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属地乡镇街道或村委会统筹落实同等补充林地并达到补充林地入库标准后,免征补充林地资金: 1.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 3.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建设项目。 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不涉及本项费用。 六、按照“谁使用、谁支付”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涉及出让土地的项目,由做地主体支付费用,或依据所在地政府与开发主体通过签订合作开发意向协议等形式明确支付方。 七、申请使用林地指标的建设单位、做地主体,根据本通知和预审核的面积将补充林地资金缴入区财政局财政非税专户。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根据缴款凭证,统筹安排相关补充林地使用指标。 八、收取的补充林地资金优先安排用于绿化造林、森林质量提升、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现代林业发展等相关工作。 九、林业主管部门和区级财政应加强对补充林地资金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本通知施行前已依法完成林地审批的建设项目,无需缴纳补充林地资金。补充林地资金标准视异地交易林地责任指标价格及全省基准价调整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十一、本通知自2026年9月9日起施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7日 发2026.17号(关于规范补充林地建设管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pdf 发2026.17号(关于规范补充林地建设管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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