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31003002677103P/2026-1010619314 | 发布机构: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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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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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 有效性:有效 | 文件编号:黄政发(2026)15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0-2026-0002 |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岩区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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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黄岩区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反馈 关于公开征求《黄岩区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教育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各项待遇保障,强化思想政治引领与责任担当,提升综合能力素质,健全全过程动态量化评价机制,促进退役士兵由强军骨干向地方人才的平稳转变,为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规定条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待安排工作期间,是指退役士兵凭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到之日起,至退役士兵选岗后到安置接收单位报到之日止。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五条 退役士兵应在规定时限内,凭部队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组织关系介绍信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接收安置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到。对临近报到期限但仍未报到的退役士兵,要通过告知书、督促函等形式进行督促提醒,确保其按规定时限报到。 第六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会同相关部门,适时为退役士兵提供退役报到登记、个人信息采集、组织关系接转、社保关系接续、生活补助发放、落户手续办理、预备役登记、建档立卡和优待证申领等“一站式”服务,落实好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应享有的各项政策待遇。 第七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坚持做到与退役士兵面谈,了解其服役经历、专业特长等情况,留存本人、家庭和家庭重要成员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建立并完善年度退役军人信息库,形成安置工作台账,为妥善开展教育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奠定基础。 第八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按照台州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自部队停供(报到登记)次月起计发,至选岗后安置接收单位确定当月止,及时逐月足额为退役士兵发放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对家庭困难或有重大变故的,要及时提供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 第九条 待安排工作期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以退役士兵本人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 待安排工作期间,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第十一条 待安排工作期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为退役士兵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医疗、伤残和身故保障,降低突发风险对个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冲击,为退役士兵无缝渡过待安排工作期间提供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待安排工作期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邀请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和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岩分中心,为退役士兵宣讲地方工资薪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待安排工作期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适时组织退役士兵开展数智安置网上选岗、网上落户相关业务操作培训,确保退役士兵能熟练掌握网上选岗的每个步骤和操作技巧。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选岗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适时召开安置单位见面会,由安置单位向退役士兵全面介绍待选岗位薪资待遇、工作职责、工作环境、经费保障方式和发展前景等情况,帮助退役士兵科学分析自身条件,结合实际,选择合适岗位。 第十五条 网上选岗结束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组织“送新上岗”活动,向接收安置单位介绍退役士兵服役表现和综合评价,进一步加深接收单位对退役士兵了解,推动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帮助退役士兵更好实现角色转变。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允许灵活就业。选择灵活就业的,必须在当年退役士兵安置岗位公示后、选岗前完成个人申请及承诺、签订协议等程序,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第三章 教育管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退役返乡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适时举办一次返乡欢迎仪式,赠送一套政治理论学习用书,开展一次面对面谈话,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通过“四个一”活动的开展,引导退役士兵找准就业预期,提升政治素养,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以更好更快地适应地方、融入社会。 第十八条 待安排工作期间,退役士兵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其思想政治、组织生活、遵纪守法、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管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第三党支部统一负责,杜绝“口袋”党员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 要运用主题党日、参观红色教育基地、走访看守所等廉政教育基地,现场沉浸式开展党性教育、警示和法制教育等实地研学活动,认清红线、筑牢底线,引导退役士兵“退役不退志,退伍不褪色”,坚定理想信念。 第二十条 待安排工作期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建立退役士兵谈心谈话制度,做到“四必谈”“一见面”,即:返乡报到必谈、思想波动必谈、家境变故必谈、选岗意愿必谈,与家属见面。要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对于出现思想波动人员,要主动寻求家属协助,做好心理疏导;对于出现变故境况,及时开展帮扶解困,确保平稳过渡待安置期。 第二十一条 待安排工作期间,退役士兵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军队的条令条例,严守政治纪律和保密规定,规范个人道德操守,杜绝违法乱纪和有违公序良俗现象的发生。退役士兵如离开台州市24小时以上的,应提前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备,报备时应说明事由、返回时间、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返回后及时汇报。 第四章 培训锻炼 第二十二条 退役士兵报到时,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全面介绍宣讲我区安置政策、安置程序、数智安置网上选岗做法、选岗规则、待安排工作期间相关管理规定、政策待遇以及灵活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报到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采取集中授课、案例剖析、网络教学等方式,适时开展以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公务礼仪、职业生涯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等为主要内容的适应性培训,帮助退役士兵从思想上、能力上和心理上适应新环境、新任务,进一步提升退役士兵岗前职业素养和综合能力素质。 第二十四条 待安排工作期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可组织历年安置在各条战线建功立业的优秀退役士兵代表进行宣讲,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引导广大退役士兵不忘本色、珍惜荣誉,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五条 待安排工作期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组织退役士兵到锻炼实践基地或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顶岗实践,帮助退役士兵熟悉了解地方工作岗位的特点、要求,为退役士兵顺利转岗打好基础。顶岗实践为期1个月。顶岗实践结束后,填写《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顶岗实践情况鉴定表》,由顶岗单位盖章后以书面形式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二十六条 鼓励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返乡后,即可申请深入基层一线,提前在乡镇(街道)或区属国企,多岗位轮转锻炼实践,切身体验地方基层工作运转机制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七条 退役士兵锻炼实践期间,锻炼实践单位应为退役士兵落实就餐保障,并予以一定的实习补助,实习补助由锻炼实践单位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落实。 第二十八条 待安排工作期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抢险救灾、扶贫攻坚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展现勇于担当的军人本色。 第五章 量化评价 第二十九条 建立待安排工作期间退役士兵现实表现量化评价体系,实行过程性、动态化量化评价,评价分值纳入综合总分值进行计算。 第三十条 量化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动态管理、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量化评价分值采用百分制,设置基础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加分或减分,减分不保底。 第三十二条 退役士兵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凭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接收安置通知书报到的,即可获得待安排工作期间教育管理量化评价基础分值60分。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参加组织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的,予以加分鼓励。 (一)积极参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的适应性培训、主题党日、政治学习和警示教育等活动,全勤且表现良好的; (二)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抢险救灾和其他志愿服务,经“志愿浙江”记录的; (三)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被推荐为“橘乡新事双月评”上榜新事或受到区级以上表彰、通报表扬的; (四)在顶岗实践中综合表现良好的。 第三十四条 有如下违反管理规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予以减分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到、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无正当理由,缺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的学习、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报备径自离开台州市或报备离开后逾期未归的; (四)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第三十五条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有其他不宜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情形的,取消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十六条 量化评价方法如下: (一)日常记录: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顶岗实践单位和“志愿浙江”实时记录退役士兵参与各项活动、顶岗实践的情况及表现,作为评价依据; (二)个人申报:本人可主动提交参与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获得相关表彰通报等证明材料; (三)综合评定:待安置期结束前,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区级相关部门协助,汇总所有评价依据,对照《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教育管理量化评价表》逐项打分,形成量化评价分值,提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议; (四)结果公示:评价结果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异议复核:退役士兵对评价分值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复核意见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七条 待安排工作期间教育管理量化评价分值按10%换算,与档案量化考核分值60%、文化理论考试分值30%合并计算,形成最终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综合总分值。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八条 要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把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教育管理工作切实列入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九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积极抓好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负责落实退役士兵各项保障工作。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负责协助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办理等有关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无缝衔接;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锻炼实践期间实习补助等所需经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区属国企、乡镇(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好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十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日常督促、定期督导等形式,对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落实退役士兵相关权益,确保全区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高质量完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退役士兵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应及时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预报到。 第四十二条 退役士兵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至地方正式报到前,期间的教育管理参照此细则执行,若发生违法乱纪行为的,将通报原部队。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以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细则。
附件:1.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顶岗实践情况鉴定表 2.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教育管理量化 评价表 附件1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顶岗实践情况鉴定表
附件2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教育管理 量化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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