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74/2025-161985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5-08-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黄人社工伤认定限举告[2025]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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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晓宇塑料厂: 周正兵(男、34岁)的母亲陈太玲向本局提出周正兵的工伤认定申请,主张: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2024年2月21日周正兵与台州市黄岩晓宇塑料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交警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记载,2024年2月21日19时44分许,夏国典驾驶浙JV5L15号小型轿车自西向东行驶途经黄岩区北城街道北院大道与午尚洋村村道交叉路口处时与自西向北行驶由周正兵驾驶的黄岩091369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正兵受伤,周正兵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正兵后至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1、后天性颅骨缺损;2、创伤性脑内血肿;3、多发性大脑挫裂伤;4、创伤性硬脑膜下出血;5、脑干损伤;6、创伤性硬脑膜外血肿;7、颅底骨折;8、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9、肺挫伤,10、颅骨骨折,11、脑疝,12、呼吸衰竭,13、肺炎;14、颅内感染,15、高钠血症,16、脑积水。 本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周正兵受伤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天内向本局提交周正兵在你公司工作、受伤的情况及相关证据。 如你公司不限期举证或举证不足以推翻申请方的证据,本局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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