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16/2025-04849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5-07-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黄岩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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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黄岩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资金的使用管理,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黄岩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期间,公众如有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932152208@qq.com,标题请注明“黄岩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反馈”,也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黄岩区人民政府15楼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附件:《黄岩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黄岩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7月2日 黄岩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补助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资金管理,提高非遗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19】5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试行以下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区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发放的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包括各类扶持补助、奖励资金(不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奖补资金)。 第二条 非遗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黄岩区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包括开展调查研究、记录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和技艺研究、业务培训、展示推广等,以及非遗整体性保护、各类非遗保护传承载体建设等支出。 第三条 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对应级别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 补助 第四条 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名录扶持补助。对申报国家、省、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保护单位,如成功进入专家评审环节,根据当年度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分别一次性补助3万元、2万元、1万元;所申报的项目入选国家、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根据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有关文件执行补助。 第五条 非遗保护载体建设扶持补助。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非遗旅游景区、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工坊)、非遗展示体验基地(点)、非遗综合场馆、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根据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有关文件执行补助。对新评定的市级、区级非遗旅游景区、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工坊),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2万元;对新评定的非遗展示体验基地(点)、非遗综合场馆、非遗传承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1万元。 第六条 非遗传承人(群体)传播展示活动扶持补助。非遗传承人(群体)经区文广旅体局组织或推荐参加各类非遗传播、展示(演、销、体验)活动,产生交通费、住宿费、展品运输费等费用的,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全额补助(需提供佐证资料)。如活动主办单位承担上述费用的,不予补助。 第三章 奖励 第七条 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根据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有关文件执行奖励。 第八条 区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不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考核优秀的,给予每人每考核周期(2年/周期)3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以上条款已有其它扶持政策补助的,不再享受上述扶持补助及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黄岩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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