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25-05119 | 发布机构: 黄岩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25-07-1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文件编号: 黄政办发〔2025〕1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1-2025-0004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实物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实物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6日 黄岩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实物安置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城市更新工作,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黄岩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黄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化实物安置是根据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原则,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出具市场化实物安置购房支付凭证(以下简称“购房支付凭证”),被征收人凭“购房支付凭证”直接购买黄岩区的房源 (包括商品住宅和营业用房)的安置方式。 第三条 已实施的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已签订套式安置征收补偿协议,但尚未安置完毕的,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实物安置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市场化实物安置补偿协议后,由征收人出具“购房支付凭证”,被征收人凭“购房支付凭证”在黄岩区自行选购纳入市场化安置房源目录的商品房。“购房支付凭证”实行实名制,按被征收的房屋房产证上记载的户主及共有人实名登记,不得转让、买卖、套现。 第五条 被征收人凭“购房支付凭证”可以结算二手住宅购房款。“购房支付凭证”记载人、二手住宅售房人应当在二手房过户后,到“购房支付凭证”出具部门办理更名手续,“购房支付凭证”只能更名使用一次。更名后的“购房支付凭证”,用于购买黄岩区新建商品房,“购房支付凭证”有效时限自更名之日起重新计算。本条款根据区块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实施。 第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实物安置的,“购房支付凭证”票面金额=选择市场化实物安置的安置房(或部分成套安置房)套型中间值面积×市场化实物安置结算区片价+旧房(或部分对应的旧房)补偿款-安置房应付结算款。被征收人凭“购房支付凭证”购买商品房或者二手住宅办理不动产权证满3年,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的(因继承转移的除外),征收人再给予“购房支付凭证”票面金额20%的货币补贴。市场化实物安置结算区片价由区住建局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适时调整发布,该结算区片价仅限适用于市场化实物安置。 第七条 纳入市场化实物安置房源目录库的商品房,须由商品房开发企业与区住建局签订责任书,并承诺对选择市场化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给予定向价格优惠,不得随意涨价和捂盘。市场化实物安置房源目录库由区住建局及时更新并对外公布。 第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购买的房源总价应当不低于“购房支付凭证”票面金额,房源价格超过“购房支付凭证”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与销售方自行结算。 同一被征收人名下的多张“购房支付凭证”可以合并使用购买一套房屋。 第九条 “购房支付凭证”有效时限为一年(被征收人选择本征收区块内的商品住宅凭约定可放宽至三年),若超过规定有效期,已签订的市场化实物安置补偿协议和“购房支付凭证”自动失效。 第十条 商品房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购房协议后,可凭“购房支付凭证”、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发票即时与征收人结算。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征收人首期支付“购房支付凭证”票面金额的95%;房屋交付使用并开具正式销售发票的,再支付5%。被征收人购买期房的,征收人首付“购房支付凭证”票面金额的30%;完成预售证范围内房屋结顶后,再支付65%;房屋交付使用并开具正式销售发票的,再支付5%。“购房支付凭证”票面金额结清后,由征收人收回“购房支付凭证”。 征收人在收到商品房开发企业结算申请后,六个月内完成“购房支付凭证”结算款的支付。如征收人超期未支付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商品房开发企业支付利息,超过一年未支付的,按LPR的1.3倍向商品房开发企业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发放的“购房支付凭证”,继续延用原有的规定办理。《黄岩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实物安置实施办法 (试行)》(黄政办发〔2022〕1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黄岩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实物安置范围及结算区片价格(仅限市场化实物安置) 2.黄岩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实物安置范围图(仅限市场化实物安置)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