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16/2025-04768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5-07-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黄岩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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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黄岩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管理,有效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黄岩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期间,公众如有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932152208@qq.com,标题请注明“黄岩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反馈”,也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黄岩区人民政府15楼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附件:《黄岩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黄岩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黄岩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台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遗代表性项目是指黄岩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所有项目。 第二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区范围内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在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保护单位负责开展项目保护工作,全面收集并保护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做好登记、整理、建档。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认定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实施规范评审,严格履行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申报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 (三)具有弘扬黄岩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地域文化影响力、促进社会共同富裕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四)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较长的传承历史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五)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申报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包括项目名称、简介、分布、历史、价值、存续状况、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活动、社会影响等; (二)项目保护计划,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和实现的成效,拟采取的保护措施、管理制度等; (三)推荐的项目保护单位情况,包括保护单位资质、保护承诺、相关传承人(群体)认可意见等; (四)反映项目表现形式及传承活动的图片及视听资料等。 (五)区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推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黄岩区优秀传统文化或具有重要价值的,可向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列入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由受理单位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推荐。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对各乡镇街道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 (二)成立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非遗保护专家和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有关人员组成,总人数为单数。非遗保护专家从市级专家库中抽取。 (三)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讨论产生列入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推荐名单。 (四)评审委员会对建议名单进行集体审议,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通过。 (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将审定后的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建议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实名提出书面意见; (六)公示期满后,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召开党委会,对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复议。评定异议不成立或者不影响项目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评定异议成立并影响项目评定的,对该项目不予评定。经复议后,提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议名单,并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章 保护 第六条 黄岩区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实行项目属地保护、保护单位具体承担的原则。根据项目类别、生存状况和利用价值,积极探索、创新保护方式与保护途径。 第七条 由区直属单位推荐申报的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该区直属单位应指导该项目保护单位,编制项目保护计划。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当通过以下措施,指导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 (一)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小组,协调、指导、督促各项保护工作的落实; (二)编制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制订项目保护政策,落实项目保护资金; (三)建立完善非遗代表性项目数据库,真实、系统地记录项目信息并及时更新; (四)在各级公共文化、教育等机构或者设施中开展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建立项目传承基地和传承教学基地,通过展览展示、教育教学等途径,提升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公众认知度; (五)鼓励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建设项目的展示、传习场所,开设一定规模的展示、教学场地,并向公众开放。 属地乡镇街道应当通过以下措施,促进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 (一)鼓励和支持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非遗产品、旅游线路等,创建非遗街区、小镇、民俗文化村,扩大传承人群和消费人群; (二)鼓励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采取合作、共建等形式,与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科研条件、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研究机构或院校,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和研究工作;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等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交流、实践等活动,提高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能力; (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 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地区范围内,原则上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水平或相关知识,能够支持项目开展传统工艺关键技术、原料的研究和改进,提升传统工艺产品品质,增强传承活力; (三)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群体以及该项目的完整资料; (四)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具备开展传承、传播的场所条件; (五)得到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的认可。 项目保护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一)悬挂保存、规范使用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制作的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 (二)在各项活动中可使用非遗标识; (三)参与制定项目保护规划; (四)优先参与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非遗研讨、推广活动; (五)按规定申报和获得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财政补助资金; (六)开展技艺传授、展示、讲学等活动;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具有的其他权利。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要求,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计划,完善保护机制,落实保护措施,积极开展公益性传承、传播活动; (二)积极开展或配合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开展项目调查、建档和实践研究工作,收集、保存与展示相关实物; (三)密切联系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及时掌握代表性传承人的身心状况和传艺情况,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保障支持,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 (四)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保护该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 (五)科学规范使用各级、各类财政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六)定期向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及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项目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组织项目相关传承人、群体进行集体评议; (二)评议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理由、新推荐的保护单位资质材料和履责承诺; (三)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确需调整的保护单位名单并在官方网站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考评制度,每两年对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不定期开展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情况抽查,对抽查中发现保护和传承工作存在问题的保护单位应督促其纠正、整改。 第十条 乡镇街道应配合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保护单位应根据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评估工作要求,梳理评估周期内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整体存续情况、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传承工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传播展示情况等,以及下一周期整体保护计划报送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十二条 由区直属单位推荐申报的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该区直属单位应将评估周期内项目本年度整体存续情况、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传承工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传播展示情况等,以及下一周期整体保护计划报送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十三条 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乡镇街道应及时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告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中发生的突发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通知其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经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核实,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收回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重新认定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一)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 (二)歪曲、贬损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疏于管理,引起传承人之间重大矛盾冲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各级、各类财政补助资金的; (四)怠于履行保护职责,未能有效实施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 (六)连续两个周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经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家审核认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对在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保护和传承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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