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86/2025-03009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其他 成文日期: 2025-04-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食品安全】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号)
发布日期: 2025-04-17 09:43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 ]

根据绿城农科检测公司、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涉及我区4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台州市黄岩紫菡水果店经营的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小台芒;该食品生产(进购)日期:2025-01-11;抽样日期:2025-01-21;样品数量:3.09kg;备样数量:1.53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戊唑醇,噻嗪酮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小台芒经检测吡唑醚菌酯,戊唑醇,噻嗪酮项目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无法判断吡唑醚菌酯,戊唑醇,噻嗪酮含量超标与否,并且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当事人进购该批次小台芒时未添加其他物质,初步估计为种植阶段添加了过量农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来源的小台芒。台州市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复查,验收合格。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因该批小台芒系当事人供应商从台州市椒江区购入,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关于台州黄岩耀达酒店有限公司的黄瓜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黄瓜;购入日期:2025年1月21日;规格型号:散装;保质期:无;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被抽样单位:台州黄岩耀达酒店有限公司;标识生产企业:倪素萍。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0日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上述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该餐饮店在2025年1月21日购入黄瓜7斤,已全部出售。由于是餐饮单位食品原料用于烧制菜品堂食,故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采购噻虫嗪超出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台黄市监不罚〔2025〕33号)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当事人称未使用含有噻虫嗪的任何物质,加强进货管理及做好查验、索票索证工作。


三、关于台州市黄岩彭烔水果店的小台芒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小台芒;购入日期:2025年1月10日;规格型号:散装;保质期:无;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被抽样单位:台州市黄岩彭烔水果店;采购企业:嘉兴水果市场佳斯果水果批发部。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1日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上述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该经营户在2025年1月10日购入小台芒9.5公斤,已全部出售。由于销售对象不确定,故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吡唑醚酯超出食品安全标准的小台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当事人称未使用含有吡唑醚酯的任何物质,加强进货管理及做好查验、索票索证工作。


四、台州市旭涵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馒头;该食品生产(进购)日期:2025-01-15;抽样日期:2025-01-15;样品数量:1.1KG;备样数量:0.56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安赛蜜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的供应商在制作过程中违规添加蛋白糖(复配甜味剂),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当事人已暂停经营该来源的馒头,直至该供应商提供馒头合格检测报告。对该供应商的立案调查正在进行中。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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