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86/2025-01004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5-02-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食品安全】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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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库尔勒香梨;抽样日期:2024年11月29日;保质期:无;不合格项目: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抽样单位:台州市黄岩北洋大拇指超市(普通合伙)。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4日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该经营户在2024年11月19日购入库尔勒香梨10斤,已全部售完,由于当事人系超市,面向终端零售,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流通环节无添加乙螨唑必要,可能系生产环节添加,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进购该来源的库尔勒香梨,直至其能提供有效合格证明。 二、关于对台州市黄岩百果园水果店销售的柿饼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柿饼;购入日期:2024年11月6日;规格型号:箱;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8日;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日落黄、胭脂红项目不符合;被抽样单位:台州市黄岩百果园水果店。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2日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该经营户在2024年11月6日购入柿饼1箱,仅销售给抽检人员,剩余柿饼现场销毁。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因是预包装产品,认为是生产环节原因,已提交上家。 三、关于对周福顺经营荷兰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荷兰豆;该食品生产(进购)日期:2024-11-18;抽样日期:2024-11-19;样品数量:3.3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和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周福顺于2024年11月17日、18日,共购入荷兰豆10斤,其中3.3kg用于抽检,但因消费者不确定,无法召回剩余不合格荷兰豆。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荷兰豆经检测吡唑醚菌酯和烯酰吗啉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农药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无法判断吡唑醚菌酯和烯酰吗啉含量超标与否,并且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农药残留为种植环节,无法查清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来源的荷兰豆。 四、关于李静慧经营荷兰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荷兰豆;该食品生产(进购)日期:2024-11-18;抽样日期:2024-11-19;样品数量:3.3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李静慧于2024年11月18日,购入荷兰豆10斤,其中3.3kg用于抽检,但因消费者不确定,无法召回剩余不合格荷兰豆。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荷兰豆经检测烯酰吗啉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农药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无法判断烯酰吗啉含量超标与否,并且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农药残留为种植环节,无法查清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来源的荷兰豆。 五、关于对方才明销售的黄鳝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黄鳝;购入日期:2024年11月13日;规格型号:水产称重;保质期:无;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被抽样单位:方才明。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2日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该经营户在2024年11月13日购入黄鳝11斤,销售给抽检人员5斤,剩余黄鳝均已售出,由于为终端零售环节,召回困难。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可能系生产环节添加,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进购该来源的黄鳝,直至其能提供有效合格证明。 六、关于对台州市黄岩张向春水产品店销售的黄鳝(活体)产品风险检测不合格的核查处置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黄鳝(活体);抽样日期:2024年11月19日;保质期:无;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被抽样单位:台州市黄岩张向春水产品店。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7日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该经营户在2024年11月19日购入黄鳝(活体)8斤,已全部售完,由于当事人系菜市场小摊,面向终端零售,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可能系生产环节添加,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进购该来源的黄鳝,直至其能提供有效合格证明。 七、关于黄岩院桥店头菜市场黄爱意经营的豇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豇豆;该食品生产(进购)日期:2024-12-01 ;抽样日期:2024-12-02;样品数量:3.02kg;备样数量:1.51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01日共购进该批次豇豆16.5斤,实际销售16.5斤。由于销售给散户,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豇豆经检验倍硫磷项目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无法判断倍硫磷超标与否,并且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当事人进购该批次豇豆时未添加其他物质,初步估计为种植阶段添加了过量农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来源的豇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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