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30026771540/2024-159805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黄岩区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24-03-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台黄政复〔2024〕10号--郏某某不服院桥镇人民政府其他案
发布日期: 2025-02-14 10:09   来源: 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字体:[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黄政复〔2024〕第10号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对其作出的《拟补偿安置决定方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拟补偿安置决定方案》。申请人系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XXX村村民,在本村享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前述房屋因“宋韵水街”商业开发项目面临违法征收,因补偿标准极低,且没有宅基地安置,因此申请人没有签署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23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拟补偿安置决定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5条第2款: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院桥镇政府无权作出《拟补偿安置决定方案》,而且《拟补偿安置决定方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应当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坐落于院桥镇XXX村房屋所在区域因“台州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项目建设需要被纳入征收范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10)A[2023]-001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和黄岩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台州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区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答辩人作为该区块征收实施单位,与申请人户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问题多次沟通协商,申请人户至今未与答辩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办理腾房手续。为此答辩人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XX户《拟补偿安置决定方案》,供该户选择补偿方式。现在申请人要求撤销答辩人作出的《拟补偿安置决定方案》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拟补偿安置决定方案》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已经受理的应驳回申请。另对《拟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内容中表述的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属于表述偏差。实际为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将提请黄岩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在此更正,并没有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户作出《拟补偿安置决定方案》,主要内容为:根据台州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区块规划,需对规划范围内房屋予以征收。2021年8月25日,黄岩区人民政府发布《台州鉴洋湖城市湿地公园区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分别为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人民政府及台州市黄岩区鉴洋湖湿地保护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12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土字(3310)A[2023]-001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征收该区块集体土地。《拟补偿安置决定方案》拟定了按户有效人口数选择安置与补偿结算、按产权调换选择安置与补偿结算市场化安置等方式供当事人选择,同时告知了当事人地下机动车位购置、搬迁费、过渡房费等相关内容。《拟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申请人户在收到方案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申请人不服《拟补偿安置决定方案》,提起本案复议。

以上事实,有拟补偿安置决定方案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本案中,被申请在案涉《拟补偿安置决定方案》中告知申请人户拟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方案,以及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等内容,该部分内容系告知申请人选择安置方式以及提出异议的权利,一般认为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但被申请人在案涉《拟补偿安置决定方案》中告知申请人“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该内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人民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作出案涉行政行为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该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9日对申请人XX户作出的《拟补偿安置决定方案》。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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