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20/2025-01081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李某某未按技术规范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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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黄罚〔2025〕8号 当事人名称:李某某,男,汉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系上海英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驻场服务专业技术人员。 检查时发现康恒公司1#、2#焚烧炉的速度场系数K值的设置(增加)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1#炉具体数值为0.99,2#炉具体数值为1.01。经调查,查明上海英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康恒公司废气在线监测运维服务,你(单位)作为上海英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在康恒公司驻场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9月25日期间,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的规定,将速度场系数K值输入CEMS参数设置,因此未对烟气流速连续测量系统测量结果进行修正。根据你(单位)提供给康恒公司的运维报价清单,认为你(单位)未将速度场系数K值输入CEMS参数设置 ,未对烟气流速连续测量系统测量结果进行修正的服务费用为12267元。 上海英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你作为该公司驻场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的规定,将速度场系数K值输入CEMS参数设置,也未对烟气流速连续测量系统测量结果进行修正,已构成环境违法,应依法予以处罚。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黄岩区农业银行,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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