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20/2025-00895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州双五机械有限公司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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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黄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台州双五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DYJH16B,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新苑路。 检查时你(单位)喷漆喷台4个在作业,光固化流水线1条在运行。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喷漆喷台的漆雾经管道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光固化产生的漆雾经收集通过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检查时,喷台和光固化流水线配套的两台废气处理设施均是风机开启状态,喷台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的风机与处理设施之间管道断开,光固化流水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盖子检修口未关闭,喷台喷漆和光固化流水线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经核实,你(单位)年产20万套车用塑配件技改项目已于2020年9月2日经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但未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贰仟柒佰贰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黄岩区农业银行,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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