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20/2025-00521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州市黄岩刘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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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黄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台州市黄岩刘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经营者:刘某,男,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3MA2DU65F7P,经营场所: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沙门店村沙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与浙江合泰热电有限公司签订了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委托合同,打包后的衣帽边角料由你(单位)派车运到浙江合泰热电有限公司进行处置,转移过程中未填写电子转移联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的,相关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的规定。依照《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黄岩区农业银行,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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