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86/2024-157191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4-09-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食品安全】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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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州市黄岩鸿志水果商等2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台州市黄岩鸿志水果商行经营的杨梅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销售者:台州市黄岩鸿志水果商行;食品名称:杨梅;该食品购进日期:2024-05-27;抽样日期:2024-05-29;样品数量:1.5kg;抽样基数:3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杨梅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为0.0516g/kg,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为0.0519g/kg,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7日采购杨梅6kg,当日我局取样1.58kg,其余当日已售完。6月28日进行召回,实际召回0kg。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糖精钠(以糖精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杨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店内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二、处以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20120元。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不合格原因是杨梅进购时店内未建立进货检查记录的制度。责令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并立即停止进货该来源的杨梅直至能出示有效合格证明。
二、关于崔飞经营的胡萝卜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销售者:崔飞;食品名称:胡萝卜;该食品购进日期:2024-07-07;抽样日期:2024-07-08;样品数量:3.18kg;抽样基数:10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胡萝卜的噻虫胺实测值为0.43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7日采购胡萝卜10kg,当日我局取样3.18kg,其余当日已售完。7月26日进行召回,实际召回0kg。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噻虫胺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胡萝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是胡萝卜源头种植者为控制虫害而违规加大用药量或者没有按规定的采摘期进行采摘所致。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进该来源的胡萝卜。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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