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74/2024-157152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黄人社工伤认定[2024] 923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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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台州市黄岩旭隆工艺品厂。 受伤害职工:李金鹏、男,工种:搬运工,身份证号码:5**************7。 李金鹏以其在台州市黄岩旭隆工艺品厂工作时受伤为由,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予以受理,现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根据仲裁调解书,2023年2月21日李金鹏与台州市黄岩旭隆工艺品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2月21日9时许,由于厂里在搬厂房,老板胡敏洪让李金鹏去拆除原先搭建的平台,在拆除时李金鹏不慎被倒下的钢管砸中身体从2米高的平台坠落受伤,当天至院桥中心卫生院治疗,2月23日至黄岩章再棣骨伤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李金鹏左髌骨骨折。 李金鹏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九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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