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09/2024-157550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黄岩公安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行政处罚告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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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李某福,男,24岁,2000年07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22328200007******,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安龙县新桥镇荷花村***,现住地:不详,工作单位:不详,违法犯罪经历: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2019年4月24日凌晨,绰号为“袁世凯”的男子发消息给文永全,称其朋友晚上要去找文永全的打架,文永全纠集了王闯、蒲涛、张吉勇、李江福、刘健酉等人,与绰号“袁世凯”、“九局”等人纠集的人员约定在黄岩区新前街道红石酒吧旁打架,文永全等人到现场后发现对方人员众多而逃离了现场,后文永全又纠集上述人员与“袁世凯”等人再次相约到新前街道后洋黄公园打架,文永全等人在赶往后洋黄公园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江福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属寻衅滋事未遂,且结伙斗殴的行为属情节较重。 以上事实有李江福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李江福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属寻衅滋事未遂,且结伙斗殴的行为属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拟给予李江福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江福有到公安机关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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