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22/2024-157380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黄岩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印发《黄岩区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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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 《黄岩区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黄岩区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黄岩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0日 附件
黄岩区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进一步助推林长制建设,更好地规范护林员巡查队伍管理,充分发挥护林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护林巡查效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盗滥伐林木、破坏林地、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等案件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实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林防〔2024〕2号),制定《黄岩区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本办法所称护林员包括公益林护林员和商品林护林员(不含国有营林单位承担护林员职责的人员)。 一、规范队伍建设 (一)护林员聘用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 2.责任心强,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3.热心林业事业,熟悉当地村情、民情、山青、林情。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勤劳朴实,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履行相应职责(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离退村“两委”成员、复退军人、低收入人员、从事过林业相关工作人员和林业相关专业毕业生)。 5.下列人员不得选拔聘任为护林员: (1)现任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监委主任等专职从事村级事务的人员; (2)在外务工经商或因各种原因经常不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人员; (3)在护林工作中有严重失职,导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或明知森林资源遭受破坏又不报告、不检举或有其他不正常履行护林职责的人员; (4)其他不适宜担任护林工作的人员。 (二)护林员产生程序。 1.公告:在驻地、村公告护林员选聘事项。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申报:申请人提出报名申请,村民委员会按照护林员选聘条件,初步审查申请人资格,并汇总相关资料,上报乡镇(街道)。 3.审核:乡镇(街道)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并反馈村民委员会。 4.公示:乡镇(街道)在驻地、村张榜公示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5.聘用:乡镇(街道)与公示无异议及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一年一签。并将相关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材料:护林员管护协议、护林员管护责任区资料、护林员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 (三)护林员队长设立。 护林员人数超过3人以上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从本乡镇(街道)的护林员中选择一个在当地群众中有较大的威望,并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及指挥能力的护林员作为队长,协助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护林员队伍。队长年终考核分低于80分或者队伍中护林员年终考核不称职人数超30%的,乡镇(街道)应及时更换护林员队长人选。 (四)护林员职责。 1.积极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组织的会议、培训,向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病虫害、防盗滥伐、防非法猎捕等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 2.在管护范围责任区进行日常巡护,做好“以水灭火”水源地(蓄水桶)、宣传警示牌等基础设施的检查、维护等工作,做好巡山记录。 3.对进山人员进行有效管理,防火期内集中保管进山人员的火柴、打火机等引火工具,杜绝明火上山,对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等行为应立即制止。一旦发现火情,要及时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576-84616006)、区农业农村局(0576-84120119)和所在乡镇(街道)责任人员报告。 4.发现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乱占滥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和非法砍伐、收购、调运、加工疫木的,要及时阻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和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工作。 6.认真做好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护林员队长职责。 1.完成护林员的本职工作。 2.协助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教育护林员队伍,不定期将护林员在岗在位及履职情况上报所属乡镇(街道)。 3.及时向队伍里的护林员传达上级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安排并组织落实。 二、明确报酬待遇 (一)劳务报酬发放依据。公益林护林员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74号)文件规定,商品林护林员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商品林护林员选聘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黄农〔2024〕153号)文件规定。 (二)护林员劳务报酬定额。公益林护林人员费用和管护费用补偿标准为4元/亩,其中公益林护林人员费用不得低于3.5元/亩,各乡镇街道在计算公益林护林员劳务报酬定额时按每亩公益林3.5-4元的标准自行确定。成片商品林的管护费用标准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商品林护林员选聘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黄农〔2024〕153号)文件规定执行。各乡镇(街道)根据森林类别按照以上标准(今后标准有变化的按新标准执行)计算护林员劳务报酬总数,再根据护林员总人数及每个护林员管护的森林面积、类别、管护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每个护林员的劳务报酬定额,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 (三)报酬发放。区农业农村局在每年4月份、10月份分两次按劳务报酬定额的50%发放护林员基础劳务报酬,剩余的50%作为绩效劳务报酬,在当年11月份根据每个护林员审核后的年度考核得分情况分档发放。 (四)奖惩标准。 1. 对各乡镇(街道)护林员队伍的队长给予1500元岗位奖励,队内护林员考核不称职人数超20%的,取消岗位奖励。 2. 对考核分数排名全区前十(第十名分数相同的同时入围)、且分数均在90分以上的护林员给予1000元绩效奖励。 3. 管护责任区内每发生一起过火面积30亩以下的森林火情、火灾,扣减该护林员基础劳务报酬200元;每发生一起过火面积3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扣减该护林员基础劳务报酬500元,扣完为止。 4. 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督查案件,护林员没有在督查图斑下发前上报的(以在区护林巡查微信工作群上报并发送照片为准),每起扣基础劳务报酬300元,扣完为止。 三、严格考勤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利用“浙江省林长智治应用场景”平台安排专人对本辖区内护林员护林巡查进行管理,给每一个护林员设定打卡点位,确保护林员巡查经过全部打卡点位后能够将自己的管护责任区全部覆盖,对护林巡查不到位的护林员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每季度向区农业农村局书面报告护林员的考勤情况。区农业农村局对护林员的巡山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各乡镇(街道)反馈。 (一)技术条件。护林员考勤管理依托于“浙江省林长智治应用场景”平台和“林长智治”APP。 (二)出勤要求。护林员每月有效出勤至少20天,每天在8:00-17:00时间段内巡护自己的管护责任区域,当日全部打卡点位和规定的巡护距离需巡完,累计巡护时长不少于2小时,计有效出勤一天。清明、五一、国庆、春节等重要节假日和森林禁火期、国家重大活动举办期间等重点时段需每日出勤,因天气原因导致免予出勤的除外。 (三)巡护要求。护林员在巡护时需保持“林长智治”APP一直开启状态,巡查时需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并发送到区护林巡查微信工作群。 四、认真考核奖惩 每年年底,各乡镇(街道)根据本文件及考核细则(详见附件1)对护林员进行年度考核评分,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2)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再根据审核结果发放绩效劳务报酬。对于护林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频繁缺岗和考核不称职的护林员解除聘用合同。 五、其他 (一)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本年度已签订的聘用合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依本办法要求作相应调整。 (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黄岩区农业农村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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