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86/2024-157265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4-09-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食品安全】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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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州市黄岩鸿志水果商等3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台州市黄岩黎琪食品店的北海道风味烤鱿鱼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北海道风味烤鱿鱼;购入日期:2024年5月12日;规格型号:散装;保质期:无;不合格项目: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被抽样单位:台州市黄岩黎琪食品店;采购企业:宁波巨库商贸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日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上述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该经营户在2024年5月12日购入北海道风味烤鱿鱼5斤,已全部出售。由于销售对象不确定,故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北海道风味烤鱿鱼N-二甲基亚硝胺μg/kg实测值为21.17,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经营污染物质超标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作为经销商采购上述北海道风味烤鱿鱼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北海道风味烤鱿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台黄市监不罚〔2024〕68号)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当事人称未使用含有N-二甲基亚硝胺的任何物质,今后将加强进货管理及做好查验、索票索证工作。 二、关于李文芳销售的葡萄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日期: 2024年5月27日,抽检产品:葡萄,销售者:李文芳,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18-19号。2024年6月26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35240000289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葡萄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日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根据2024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2024年7月16日制作的《询问笔录》显示,上述食品从台州市黄岩柑桔果业市场黄兴忠处购进,进货24KG,其中20.7KG对外销售,其余3.3KG用于抽样;因消费者不明确无法实施召回,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产品的相关投诉。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葡萄经抽样检测不合格,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系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无法判断食品中农药含量是否超标,当事人在购进葡萄时索取并保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出库单,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葡萄检出农药可能系种植环节添加,作为流通环节,加强对供应商资质筛选,严格索证索票,从正规优质供应商购进食品。 三、关于浙江益美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能量胶(香柠红茶味)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能量胶(香柠红茶味);该食品生产(进购)日期:2024-03-01;抽样日期:2024-06-03;样品数量:24盒;备样数量:8盒;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维生素B1项目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及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6月27日申请复检,并于7月30日收到编号为24A1125016431的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依旧为不合格。产品早已售罄无法启动召回,责令对该批产品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生产能量胶(香柠红茶味)504盒;6月3日福建省市监局取样24盒,其余售完。无法启动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的能量胶(香柠红茶味)经检验维生素B1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及GB13432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认错认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543.69元;二、处罚款7500元。以上罚没合计10043.69元。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维生素B1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标注标签时不够严谨,导致产品出现检测值低于标签值的情况。当事人已停止修改产品标签中的维生素B1值,原标签彩盒报废,全部启用新彩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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