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74/2024-157019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4-08-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黄人社工伤认定限举告[2024]36号) | ||||
|
||||
台州市黄岩华诚货运站(个体工商户): 马春江(男、48岁、安徽省蒙城县马集镇柴河村五里马庄46号)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诉称:根据法院判决,2022年11月16日台州市黄岩华诚货运站与马春江之间劳动关系成立。2022年11月16日18时30分许,马春江在台州市黄岩华诚货运站泽国镇分站(温岭市泽国镇天皇村1号)装货,装完货后要开浙J85263号货车回台州市黄岩华诚货运站总站(位于黄岩区十里铺),由于下雨,马春江就站到浙J85263号货车上拉篷布,在拉篷布移动过程中不慎踩空摔落到地上(高度1米7左右),后至黄岩区中医院治疗,经诊断马春江右跟骨骨折。本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马春江受伤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局提交马春江在你公司工作、受伤的情况及相关证据。 如你公司不限期举证或举证不足以推翻申请方的证据,本局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