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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10002028/2024-156516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岩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黄岩区国有出让建设
用地开工、竣工延期办理操作流程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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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开工、竣工延期办理操作流程,优化营商环境,现将《黄岩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开工、竣工延期办理操作流程(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发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9月2日。征求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单位: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岩分局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267号 联系人:周友新 联系电话:0576-89177977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岩分局 2024 年8月2日
黄岩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开工、竣工延期 办理操作流程(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办理我区建设用地延长开工、竣工期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延期认定标准 (一)出让合同对开工、竣工期限已有约定的,按原约定执行。 (二)出让合同对开工、竣工期限未约定的,开工期限以交地时间延后一年为准,无交地确认书的,交地时间以出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竣工期限房地产项目为开工后三年,非房地产项目为开工后两年。 (三)开工、竣工时间标准认定:开工时间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竣工时间以企业申请验收审批窗口受理时间为准。 以上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作为计算开工、竣工逾期违约金的时点。 本条款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政策有冲突的,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四)开工、竣工逾期违约金收取标准 1、原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开工、竣工逾期违约金按原约定收取。 2、原出让合同未约定的,开工、竣工逾期违约金按以下标准收取: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 3、无法按期开工且未办理开工延期的,按期竣工则不再追缴开工逾期违约金;未按期竣工则只计收竣工违约金。 4、因宗地涉及司法查封不能按时开工、竣工的,司法查封期间不计入开发建设周期,违约天数在剔除司法查封时间后连续计算。 二、延期申请情形 (一)原出让合同已约定开工、竣工延期申请情形的,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二)由政府性原因造成开工、竣工延期的,可按照政府性原因申请延期。 下列情形可认定为政府性原因: 1、因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导致无法按期建设的; 2、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3、因国家和地方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或者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影响土地开发,导致无法按期建设的; 4、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市政建设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建设的; 5、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延期处置程序 (一)开工延期 1、首次延期 (1)申请。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属于首次延期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约定或者规定的开工时间期满前向区自规分局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并填写《黄岩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开工、竣工延期申请表》。 (2)审查。 涉及有签订项目开发建设协议、项目投资协议书或“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等第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第三方协议)项目,需第三方协议监管方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黄岩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开工、竣工延期申请表》上签署是否同意延期意见。 未涉及第三方协议的,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黄岩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开工、竣工延期申请表》上签署是否同意延期意见。 (3)审批。 区自规分局根据第三方协议监管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签署的意见办理审批手续,不计收开工逾期违约金,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重新调整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第二次延期 授权第三方协议监管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若第三方协议监管方涉及多主体的,则由排序第一监管方受理申请。 (1)申请。 未按首次开工延期调整后的开工期限建设的,可向被授权方申请延期,具体如下: 涉及第三方协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调整后的开工时间期满前向第三方协议监管方提交申请,并填写《黄岩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开工、竣工延期申请表》。 未涉及第三方协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调整后的开工时间期满前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填写《黄岩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开工、竣工延期申请表》。 (2)审查。 涉及第三方协议的,由受理申请单位的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第三方协议监管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区自规分局及相关部门对提交的延期申请相关材料进行讨论,对是否为政府性原因造成作出集体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未涉及第三方协议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区自规分局及相关部门对提交的延期申请相关材料进行讨论,对是否为政府性原因造成作出集体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3)审批。 因政府性原因造成的,由区自规分局根据会议纪要办理审批手续,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区自规分局根据会议纪要计收开工逾期违约金,但不办理开工延期手续。 3、第三次及以上延期 授权第三方协议监管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若第三方协议监管方涉及多主体的,则由排序第一监管方受理申请。 (1)申请。 未按第二次开工延期调整后的开工期限开工的,可向被授权方申请延期,具体如下: 涉及第三方协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调整后的开工、竣工时间期满前向第三方协议监管方提交申请,并填写《黄岩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开工、竣工延期申请表》。 未涉及第三方协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调整后的开工时间期满前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填写《黄岩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开工、竣工延期申请表》。 (2)审查。 涉及第三方协议的,由受理申请单位的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第三方协议监管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区自规分局及相关部门对提交的延期申请相关材料进行讨论并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 未涉及第三方协议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区自规分局及相关部门对提交的延期申请相关材料进行讨论并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 (3)审批。 因政府性原因造成的,由区自规分局根据会议纪要办理审批手续,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二)竣工延期 1、非政府性原因无异议的。 (1)申请。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对非政府性原因无异议的可向区自规分局提出延期竣工申请,并填写《黄岩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开工、竣工延期申请表》。 (2)审查。 区自规分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涉及第三方协议的需第三方协议签订方、属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未涉及第三方协议的需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3)审批。 由区自规分局根据第三方协议签订方、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办理延期手续,计收逾期竣工违约金,并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非政府性原因有异议的。 授权第三方协议监管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若第三方协议监管方涉及多主体的,则由排序第一监管方受理申请。 (1)申请。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竣工且土地使用权人对非政府性原因有异议的,涉及第三方协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授权的第三方协议监管方提出延期竣工申请,并填写《黄岩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开工、竣工延期申请表》;未涉及第三方协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竣工申请,并填写《黄岩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开工、竣工延期申请表》。 (2)审查。 涉及第三方协议的,由受理申请单位的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第三方协议监管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区自规分局及相关部门对提交的延期申请相关材料进行讨论,对是否为政府性原因造成作出集体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未涉及第三方协议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区自规分局及相关部门对提交的延期申请相关材料进行讨论,对是否为政府性原因造成作出集体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3)审批。 政府性原因导致未按期竣工的,由区自规分局根据会议纪要办理审批手续,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竣工时间。延长的期限自原因消除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可免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约责任。 非政府性原因导致未按期竣工的,由区自规分局根据会议纪要办理审批手续,计收逾期竣工违约金,并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本操作流程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五、本操作流程自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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