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7日9时20分,黄岩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后,在确认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位于台州市黄岩区xx街道xx路xx号的台州市黄岩阿波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二店进行检查,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现场负责人许xx全程陪同。执法人员抽查了8421客房,房内放有一次性洗漱用品(牙具、梳子等)和一次性拖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之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负责人许xx在场陪同并进行了签字确认。检查于2024年3月7日9时53分结束。 2024年3月8日,我局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又对场所负责人许xx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了宾馆(酒店)住宿服务提供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事实。该案于2024年3月13日调查终结。 现查明:1、台州市黄岩阿波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二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2、2023年7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2024年3月7日台州市黄岩阿波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二店被执法部门查到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构成宾馆(酒店)住宿服务提供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事实。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结合《台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2023版)》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处罚。现我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1000元。你场所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台州市黄岩区支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