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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10002054/2024-156139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北城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4-07-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北城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制度(2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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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城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公开工作流程
根据《北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建立政策解读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以北城街道办事处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文件牵头起草单位在报送文件代拟稿时一并报送解读文件初稿。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办文科室会同文件起草单位同步完成解读文件修改。 三、解读文本修改完成后送办事处分管领导审定。 四、审定解读文本由办文科室送党政办办公室,党政办在街道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与对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公开。
北城街道办事处公文类信息主动公开 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订北城街道办事处公文类信息主动公开流程。 一、提出公开属性初步意见。办文科(室)应在拟稿办文时提出公文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如不同意公开,要注明理由。 二、保密审查。办文科(室)负责人应对公文进行定密审核,提出保密审查意见;对“不公开”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征求北城街道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三、审核公开属性。秘书科核稿时,应对办文科(室)在办文时标注的公开属性一并予以审核,报分管领导审定。公文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按办文程序予以印发。 四、发布主动公开类公文。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秘书科应在公文印发后1个工作日内,将公文电子文本加载到非涉密内网工作平台。加载到非涉密内网工作平台后,党政办应在办事处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文电子版。同时,秘书科应每半个月一次集中送交主动公开的纸质文件给党政办,作为对照检查。
北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办理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订北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流程。 一、受理登记。街道法治办于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通过街道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查。法治办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是否真实、联系方式是否有效、内容描述是否准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是否明确等进行必要的审查。并报办事处分管领导审定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属于依申请公开的,由法治办办公室予以办理。 三、办理。法治办联系相关业务科(室)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拟答复意见或提出延期意见,报送。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法治办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方式和途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公开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二)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法治办做好以下工作: 1. 对申请人要求公开信息进行核实、检索。 2. 定密审核,提出保密审查意见,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提交街道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3. 征求有关部门和第三方意见。 4. 协调确认处理意见。 以上办理流程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治办自收到申请件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拟答复意见。 四、延期。经同意延期后答复的,法治办应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意见。法治办制定《北城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报请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同意后告知申请人。 五、送签。信息公开办于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送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签。文件签发后,由法治办办理正式答复意见对申请人进行答复。答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延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六、归档。法治办负责依申请公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每年归档1次,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依申请公开材料整理后交秘书科归档。
北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行政争议处置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行政争议处置工作,制订北城街道办事处信息依申请公开行政争议处置工作流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因不服北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依申请答复意见,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立案,街道法治办应会同区法制办负责办理有关行政争议的答辩或应诉工作。 一、受理。街道法治办自收到区法制办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法制办拟定答辩状。 二、提供证据。业务科(室)应积极配合法治办办理行政争议有关工作,提供引发行政争议的信息材料,并联系督促区级有关单位提供真实的原始信息材料及相关背景材料。业务科室应在收到法治办转发的区法制办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依申请答复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证明材料提供给信息公开办,若材料涉密,应按相关保密要求作出说明;若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应事先征求第三方意见。 三、召开协调会。法治办根据行政争议内容,可视情邀请区法制办、区级有关单位、业务专家、法律顾问等召开工作协商会,业务科(室)人员应参加工作协商会议,一同商讨争议解决方案。 四、出庭应诉。涉及依申请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街道法治办工作人员作为办事处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五、执行判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法治办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执行。
北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三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依法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产生政府信息的业务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三)由行政机关分管保密审查工作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七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行政机关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要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由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行政机关应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技术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予以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保密审查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或存在泄密隐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通讯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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