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09/2024-155279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黄岩公安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 ||||
|
||||
被告知人:胡康康,男,1994年10月23日生,身份证号:52250119941023****,家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屯乡八番村老蟒屯组。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告知如下: 2024年5月20日,胡康康在明知代国友利用自己使用的手机号码131****7703帮助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手机借给代国友,用于联通诈骗分子手机实施诈骗。后代国友使用了131****7703号码多次拨打诈骗分子提供的手机号码。其中拨通侵害人徐芳实施诈骗时,诈骗未遂。后代国友非法获利251元,用于二人共同消费支出。2024年5月30日,胡康康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胡康康的行为已构成诈骗,因胡康康使用电话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属情节较重。又因胡康康实施诈骗未遂,对其减轻处罚。以上事实有胡康康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代国友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徐芳的陈述、归案经过、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拟给予胡康康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代国友有到公安机关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