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09/2024-155279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黄岩公安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6-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4-06-19 09:05   来源: 办公室 字体:[ ]

 

被告知人:胡康康19941023日生,身份证52250119941023****家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屯乡八番村老蟒屯组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告知如下:

2024520日,胡康康在明知代国友利用自己使用的手机号码131****7703帮助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手机借给代国友,用于联通诈骗分子手机实施诈骗。后代国友使用了131****7703号码多次拨打诈骗分子提供的手机号码。其中侵害人徐芳实施诈骗,诈骗未遂。后代国友非法获利251元,用于二人共同消费支出。2024530日,胡康康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胡康康的行为已构成诈骗,因胡康康使用电话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属情节较重。又因胡康康实施诈骗未遂,对其减轻处罚。以上事实有胡康康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代国友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徐芳的陈述、归案经过、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胡康康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代国友有到公安机关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

                二〇二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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