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86/2024-154226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4-05-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食品安全】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3号)
发布日期: 2024-05-08 15:13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日期: 2024227日,抽检产品为鳊鱼和鲫鱼,销售者:台州市黄岩余红水产经营部,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庆丰社区(原坎头张农贸市场内)。2024年3月15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202410702、No:20241070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鳊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鲫鱼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5日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根据2024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2024年3月20日制作的《询问笔录》显示,上述食品均从从椒江农港城的台州市椒江圆圆水产品商行购进其中鳊鱼进货7KG,其中4.75KG对外销售,其余2.25KG用于抽样其中鲫鱼进货11.75KG,其中8.72KG对外销售,其余3.03KG用于抽样因消费者不明确无法实施召回,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产品的相关投诉。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鳊鱼和鲫鱼经抽样检测不合格,该行为《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系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无法判断食品中兽药含量是否超标,当事人在购进鳊鱼和鲫鱼时索取并保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出库单,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销售的鳊鱼和鲫鱼检出兽药可能系养殖环节、运输环节和流通环节添加,作为流通环节,加强对供应商资质筛选,严格索证索票,从正规优质供应商购进食品。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6日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