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86/2024-153636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2024年台州市黄岩区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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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2 检验依据 表2 儿童及婴幼儿服装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14272—2011 羽绒服装 GB/T 14272—2021 羽绒服装 GB/T 18132—2016 丝绸服装 GB/T 22700—2016 水洗整理服装 GB/T 22849—2014 针织T恤衫 GB/T 22853—2019 针织运动服 GB/T 26384—2011 针织棉服装 GB/T 26385—2011 针织拼接服装 GB/T 2660—2017 衬衫 GB/T 2662—2017 棉服装 GB/T 2664—2017 男西服、大衣 GB/T 2665—2017 女西服、大衣 GB/T 2666—2017 西裤 GB/T 31900—2015 机织儿童服装 GB/T 33271—2016 机织婴幼儿服装 GB/T 39508—2020 针织婴幼儿及儿童服装 GB/T 8878—2014 棉针织内衣 GB/T 8878—2023 针织内衣 FZ/T 08001—2021羊毛絮片服装 FZ/T 08002—2022 新生儿纺织产品 FZ/T 24019—2012 印花羊绒针织品 FZ/T 24033—2022 全成型无缝毛针织服装 FZ/T 43015—2021 桑蚕丝针织服装 FZ/T 73005—2021 低含毛混纺及仿毛针织品 FZ/T 73009—2021山羊绒针织品 FZ/T 73010—2016 针织工艺衫 FZ/T 73017—2014 针织家居服 FZ/T 73018—2021 毛针织品 FZ/T 73020—2019 针织休闲服装 FZ/T 73022—2019 针织保暖内衣 FZ/T 73024—2014 化纤针织内衣 FZ/T 73025—2019 婴幼儿针织服饰 FZ/T 73026—2014 针织裙、裙套 FZ/T 73029—2019 针织裤 FZ/T 73032—2017 针织牛仔服装 FZ/T 73034—2021 半精纺毛针织品 FZ/T 73043—2020 针织衬衫 FZ/T 73045—2013 针织儿童服装 FZ/T 73052—2015水洗整理针织服装 FZ/T 73053—2015 针织羽绒服装 FZ/T 73056—2016针织西服 FZ/T 73058—2017针织大衣 FZ/T 73059—2017双面穿服装 FZ/T 73061—2019针织茄克衫 FZ/T 73064—2019 针织西裤 FZ/T 81001—2016 睡衣套 FZ/T 81004—2012 连衣裙、裙套 FZ/T 81004—2022 连衣裙、裙套 FZ/T 81006—2017 牛仔服装 FZ/T 81007—2012 单、夹服装 FZ/T 81007—2022 单、夹服装 FZ/T 81008—2021 茄克衫 FZ/T 81010—2018 风衣 FZ/T 81019—2014灯芯绒服装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3.2.1 使用说明(标识)项目判定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内容缺失的。当耐久性标签上未标注纤维含量、产品号型或规格、维 护使用方法内容,但在吊牌或其他地方有标注时,判不准确,不作缺项判定; (2)产品标准编号明显不适用抽查产品的:如针织产品采用了机织产品标准(或机织产品采 用了针织产品标准)等; (3)产品质量等级未严格按执行标准标注的; (4)有三项或三项以上不准确的; 3.2.2 判定总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4 异议处理原则 复检时,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 5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后续没有变更继续有效。执法抽检,可依据此细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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