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38/2024-115777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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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24年1月26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国际国内一流,明确各方共同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权利和责任,“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条例》的出台,为我省深入实施三个“一号工程”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对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架构 《条例》共十章,九十六条,分为总则、市场管理、政务服务、要素支撑、数字赋能、创新支持、开放提升、人文生态、法治保障、附则。 三、重点条款 (一)破除隐形壁垒。《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将市场主体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款社保以及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强化政府履约监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违约拖欠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款项。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履约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内容,并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市场主体款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三)规范中介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省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编制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置依据、资质资格要求、服务时限、价格管理形式等,并依法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作为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设区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四)制定扶持政策。《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定期发布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建立示范应用基地,健全保险补偿、应用奖励等激励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应当加大对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采购力度,提高采购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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