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86/2024-115703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塑料制品行业行政合规指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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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鼓励我区塑料制品企业守法合规、诚信自律,引导建立行政合规制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塑料制品企业,本区其他从事塑料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可参照本指引开展自主合规管理。 第三条【基本概念】本指引所称行政合规,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经济损失、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行政合规建设,是指企业通过制定合规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结合企业自身运营实际,制定并持续修改内部规范,监督内部规范的执行,以实现增强内部控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早期预警,防范、化解、控制合规风险的一整套管理活动和机制。 第二章 行政合规内容 第一节 生产许可要求 第四条【生产许可合规】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目录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风险提示1: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目录,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被列为实行许可证管理。我区塑料制品企业往往涉及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未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违法情形较易发。近三年来,区市场监管局已查办此类案件48件。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目录内产品的,将被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1:台州市黄岩某塑模有限公司在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间,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食品接触用的饺子盒。2023年6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处罚。) (风险提示2: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将被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警示2:2021年12月,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黄岩高桥某塑料厂的生产车间通道及物流通道均堆放大量杂物,无法正常使用,车间产品检验室内部杂物堆积,无检验设备。该厂在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未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2022年1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罚款1万元。) (风险提示3: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将被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经营活动规范 第五条【质量合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生产、销售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保证产品的安全要求,并保证产品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风险提示4: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重点人员的岗位职责,加强质量管理。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将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将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将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将被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3:台州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至2022年10月期间,其产品多次经抽检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2022年11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从重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六条【产品标识合规】企业的产品标识必须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般产品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等。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则要求较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等规定要求,需要标示的内容很多,标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材质、合格品(或合格证)、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适用时)、生产许可证号码、执行标准、符合性声明、食品接触用、总迁移量的合规性情况等事项。另外,塑料树脂材质的,按照GB4806.6-2016的5.2.1规定,标签标识除前述外,还应按照附录A在产品标签、说明书或附带文件中标示树脂名称,聚合物共混物应标示所有树脂的名称。 (风险提示5: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视情责令改正,或将被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广告宣传合规】企业应当建立广告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审查发布的广告内容,企业通过自建网站、微信公众号、抖单等渠道发布的企业简介、广告用语等广告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风险提示6:广告宣传内容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构成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被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警示4:台州市黄岩某塑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开始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企业简介,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厂房面积1万多平方米,拥有高科技专业人才等员工80余人。经查明,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厂房面积仅1000多平方米,员工仅5人。2021年10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给予行政处罚。) (风险提示7:企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使用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广告中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都将被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警示5:黄岩南城某塑料制品厂因使用已终止的专利作广告,于2022年3月被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警示6:台州市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图文对比的方式,突出自己销售的产品质量可靠,贬低市场上同类其他产品质量低劣,构成违法,于2022年9月被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以罚款1万元。) 第八条【特种设备合规】企业应当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风险提示8:我区一些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叉车或者简易升降机进行移动、载运货物,这些设备分别属于国家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潜在的危险性。使用非法生产、未经检验的叉车或者简易升降机,其本质属于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这等于埋下不定时炸弹,为法律所禁止。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将被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将面临最高三十万元的罚款。) (风险提示9:企业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受到相应的信用联合惩戒。此外,若发生事故的,将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警示7:2023年6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台州某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无法提供正在使用的叉车相关检验报告,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这一违法行为。该局遂依法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合规管理建设 第九条【深化合规要求】鼓励企业将行政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 第十条【落实合规职责】鼓励企业按照“管业务就需管合规,管经营就需管合规”要求,将行政合规职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一条【明确管理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合规负总责,行政合规管理员履行具体识别、评估和监测行政合规风险的职责。 第十二条【梳理潜在风险】鼓励企业全面梳理、查找行政合规风险点,分析、评估行政合规风险,及时预警和化解违法风险。 第十三条【识别风险内容】鼓励企业建立行政合规风险识别机制,对行政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准确识别行政合规风险点。 第十四条【发布预警信息】鼓励企业建立行政合规风险预警机制,就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的行政合规风险,对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发出预警信息,告知相关负责人员提前介入。 第十五条【防范应对风险】鼓励企业建立行政合规风险评估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等变化情况,结合自身实际,对行政合规风险进行研判,预估可能产生的风险等级,并根据不同风险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 第十六条【处置化解风险】鼓励企业建立行政合规风险处置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整改。对未产生失信影响的,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对已产生失信影响的,实行快速处置、闭环管理,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信用修复情形】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企业有下列失信信息,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 (四)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八条【信用修复申请】企业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或国家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法定义务和纠正违法行为等相关材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十九条【信用修复流程】企业可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点击“企业信息填报”,选择“信用修复”即进入信用修复界面,申请修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失信信息,包括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企业可以按《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登录“信用中国”、“信用浙江”网站,申请修复由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认定的失信信息。 第二十条【数据共享互认】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提醒,对依法同步送达的《信用修复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及时提出修复申请,减少失信成本。 企业申请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提出,完成修复后数据自动推送至“信用浙江”同步更新;申请其他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可自主选择前述公示系统(浙江)或“信用浙江”办理,完成修复后数据自动共享。 第二十一条【合规奖惩措施】企业可结合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和人才建设,建立行政合规风险报告制度,落实激励惩罚机制,鼓励员工报告行政合规风险,对违反企业合规义务、政策和程序的人员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对积极开展行政合规工作的人员适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鼓励合规认证】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的相关合规管理体系认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三条【合规文化】鼓励企业将行政合规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将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理念融入生产经营中,并贯穿于企业文化建设的始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指引效力】本指引仅对企业行政合规建设作出一般性指引,供企业参考。若本指引的相关规定与上级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指引提示】本指引并非塑料制品行业中的全部合规风险,且相应风险点会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而变化,未涉及的事项,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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