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86/2024-153251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2024年台州市黄岩区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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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保证抽样产品均有合格证明,说明书视情况获取;为保证复检样品在有效期内,应抽取近期生产产品。 不同种类产品一般在本体铭牌、合格证明、说明书或外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信息;如上述位置标准信息不一致,以本体信息为准。 如产品标注已废止的旧版标准,需在抽样单备注栏说明相应的现行有效标准,并由受检单位确认。 产品执行多个标准的,未明确“或”和“和”关系的,均为“和”关系。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抽样时,如有样品适配的专用充电器,应购买1-2只。
2 检验依据 表2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GB/T 36972—2018)
注:如出现样品损坏导致顺序试验中后续的检验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的,终止该样品的后续检验项目的检验。 表3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QB/T 2947.3—2008)
注:如出现样品损坏导致顺序试验中后续的检验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的,终止该样品的后续检验项目的检验。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36972-2018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QB/T 2947.3-2008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异议处理原则 复检时,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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