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2093/2024-153204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其他 成文日期: 2024-03-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3-25 字体:[ ]

一、出台背景

2024年1月26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国际国内一流,明确各方共同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权利和责任,“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条例》的出台,为我省深入实施三个“一号工程”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对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架构

《条例》共十章,九十六条,分为总则、市场管理、政务服务、要素支撑、数字赋能、创新支持、开放提升、人文生态、法治保障、附则。

三、重点条款

(一)助力高质量“引进来”。《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或者歧视性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内外资一致性审查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并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

内外资一致性审查是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核查的过程,涉及税务、财政、外汇、海关等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策制定机构通过分析、评价拟定的或现行的政策措施可能或者已经产生的竞争影响,用以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或者提出对竞争限制最小的替代方案的行为,其目的是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内外资一致性审查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旨在确保内外资企业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享有同等待遇,避免出现歧视性规定,为内外资企业提供平等的竞争舞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开展有效的内外资一致性审查工作,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外商投资信心,促进国内外投资者交流与合作,提高吸引外资水平,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二)护航高水平“走出去”。《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商务等部门以及国际贸易促进机构,应当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快捷的纠纷解决服务。

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指在处理涉外商事纠纷过程中,综合利用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高效、多元、便捷的纠纷化解选择,以达到公正、高效解决纠纷的目的。

当前,在便利诉讼方面,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省法院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确定了衢州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常山法院集中管辖、其余地区基层法院涉外管辖权全域覆盖的管辖方案,设立杭州、宁波国际商事法庭并实质化运行,深化国际商事争端一站式解决,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为我省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仲裁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方面,省司法厅指导全省仲裁机构探索涉外仲裁工作新方式新机制,拓宽服务领域,逐步把发展基础好、业务能力强的仲裁机构打造成具有高度公信力、竞争力的国际仲裁品牌,为企业“走出去、引进来”过程中产生各类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支持我省航运仲裁发展,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海事法律服务基地。

在诉讼、仲裁、调解联动衔接方面,省法院会同省贸促会建立健全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推出引入外籍调解员、视情形成中外双语调解协议、探索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市场化解纷等创新举措,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普适性与创新性的统一,推动涉外商事诉仲调衔接更加流畅便捷。省司法厅在全省部署开展诉前调解改革行动,畅通涉外商事矛盾纠纷受理流转衔接机制,进一步巩固以调解为中心的民商事纠纷化解格局,会同省贸促会推进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建设,建成省市县涉外商事调解“1+12+N”服务网络,形成以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为领头,各市调解中心为支撑的涉外商事调解工作格局。杭州中院会同市贸促会在全国首创“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宁波海事法院创建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义乌探索设立“一带一路”纠纷诉调对接中心,“以外调外”涉外纠纷工作法入选全国“枫桥式工作法”。另外,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将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坚持以司法支持仲裁、依法监督仲裁,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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